1. | 通报成员:加拿大 |
2. | 负责机构:环境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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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小型电火花点火式发动机
ICS:[{"uid":"13.040.50"},{"uid":"65.060.70"},{"uid":"65.060.80"}] HS:[{"uid":"8511"}] |
5. |
通报标题:《非主要道路使用的小型电火花点火式发动机排放法规》提案页数: 使用语言:英语和法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非主要道路使用的小型电火花点火式发动机排放法规》提案(以下称为“法规提案”)提出制定小型电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尾气排放标准不得超过19 kW (25 hp)。这些发动机通常以汽油为燃料,但也可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小型电火花点火式发动机通常用于草坪和花园的机器(树篱修剪机、灌木铲除机、草坪剪草机、菜圃拖拉机、吹雪机等等);用于轻型工业机械(发电机设备、电焊机、压力冲洗机等等);并用于轻型伐木机械(链锯、木材切割机、切碎机等)。根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1999(CEPA 1999)》的第5部分第7章节,该法规提案确定了加拿大排放标准,并与美国(U.S.)环境保护局(EPA) 关于小型电火花点火式发动机的规则一致。该法规提案将适用于2005年及以后的发动机。此类发动机的燃料燃烧造成空气污染,并导致对环境和加拿大公众健康的负面影响。该法规提案以减少或控制污染物,诸如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和列于CEPA 1999的计划1中的“有毒物质”中的某些物质等的排放来减少其负面影响。该法规提案适用于在加拿大从事制造、批发或销售进口小型电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和机械的人员。 |
7. | 目的和理由: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未陈述。 拟生效日期: 未陈述。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3/05/28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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