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洲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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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80/777/EEC指令管辖的天然需泉水,并由指令96/70/CE最后修订和80/778/EEC指令管辖的泉水。
ICS:[{"uid":"67.160.20"}] HS:[{"uid":"2201"}] |
5. |
通报标题:制定天然需泉水中成份列表、浓度限量和标签要求和采用富氧空气处理的天然需泉水和泉水的条件的委员会指令。页数:9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关于需泉水成份的允许限量和相关标签要求以及采用富氧气体从需泉水或泉水中分离某些混合物和相关标签要求的措施。 |
7. | 目的和理由:在某些天然需泉水中天然含有的成分,在超过一定浓度时,会给公众健康带来危险。1996年,欧盟食品科学委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3年2月底 - 3月 拟生效日期: 其实施取决于欧盟成员国。最晚2004/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日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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