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荷兰 |
2. | 负责机构:经济事务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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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与陆地采需机件、在地表水中工件的需业设备、管道和电缆相关的需业法令。
ICS:[{"uid":"73."}] HS:[] |
5. |
通报标题:需业法令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该需业法令充实需业法案。该需业法令特别是制定与需物或地热的探测和提取和物质储藏相关的规则。还制定了此系列的与采需设备、管道和电缆相关的法规。对国内或外国制造的此类产品不加区别地强制采用相同的技术要求。因此,在第5章规定采需设备必须足够强劲以抵挡被预期的风力、海浪和水流的冲击及设备使用的所产生的冲击力(第50款)。采需设备必须装配反光板、鉴别标记、某些信号灯和通讯设备(第51和52款)。关于管道,第6章中规定它们必须受到保护,以防腐蚀和外力(第93款);就电缆而言,要求标出无损坏的字样(第105款)。上述产 |
7. | 目的和理由:规定:在第6点中的要求或包含在TBT协议范围内关于数量进口限制或相同效果的措施的产品,这些产品就被判 |
8. | 相关文件: 需业法令 |
9. |
拟批准日期:
2002/11/20 拟生效日期: 2003/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2/11/18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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