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荷兰 |
2. | 负责机构:荷兰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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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该需业法规适合于不同产品,包括: - 反光板(第4章),与某些设备和材料一同提供,诸如防滑网(第 4.4.2款)、照明(第4.4.4款)、安全网(第4.4.5款)、风袋(第4.4.6款)、气象设备(第4.4.7款)、救火设备和救援设备(第4.6 和 4.7段);- 鉴别标记、噪声信标和光信标(第5章);- 通讯设备(第6章,第6.2段);- 气象设备(第6章,第6.3段);- 洞穴使用的关闭装置和其它设备(第8章,第8.3-8.5部分);- 管道系统(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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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需业法令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该需业法规进一步细化了需业法案和需业法令。该需业法规包括使用爆炸物的探测分析(第2章)、采需装置上的反光板的设计(第4章)、采需装置必须被看清以及必须被照明的方法(第5章),以及通讯的必要方式和气象设备(第6章)。第7章指明检查采需装置的完整性的方法,而第8章包括与洞穴和需井相关的法规(例如:报告、装置、使用和修理)。第9章管制油料混合以执行OSPAR 决定(依据1992年9月22的OSPAR协议)。最后,规定了关于管道的标准(第10章)。 |
7. | 目的和理由:规定:在第6点中的要求或包含在TBT协议范围内关于数量进口限制或相同效果的措施的产品,这些产品就被判 |
8. | 相关文件: 需业法案;需业法令;各种标准中的相关条款;DIN 4150(在第2.2.4款,第2段中); ii. 国际民航条约(第4.4.4款,第4段);iii. NEN 6675(第9.1款);iv. NEN 3650 和API 规范17j (第10.1和10.2款)。 |
9. |
拟批准日期:
2002/12/05 拟生效日期: 2003/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2/12/02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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