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香港 |
2. | 负责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电力和机械署, 气体管理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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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家用燃气用具,包括便携盒式炊具
ICS:[{"uid":"97.100.20"},{"uid":"97.040"}] HS:[] |
5. |
通报标题:行业活动代码(code of practice) GU05 –家用燃气用具的批准页数:39页\33页 使用语言:英语本包括附录\汉语本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中国香港将在香港法Cap.51 “气体安全法令”的新立法的支持下,为家用燃气用具引入强制性批准程序。该批准程序适用于进口或当地制造的2003年1月1日或之后在香港使用的新家用燃气用具。根据行业活动代码 GU05,当地进口商/制造尚需提交批准燃气许可的申请。一旦得到批准,申请者须在批准的用具类型上显示标记(指定为GU标记),以表示它符合上述的行业活动代码。该强制批准程序沿袭1999年生效并被大多数进口商/制造商采用的自愿批准程序。 |
7. | 目的和理由:确保在香港使用的家用燃气用具的供应和安装的质量和安全。 |
8. | 相关文件: 无 |
9. |
拟批准日期:
2003/01/01 拟生效日期: 2003/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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