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 | 负责机构:澳大利亚通信管理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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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MF和HF国际海事移动无线电话设备。频率为118MHz 到137MHz的调幅航空无线电设备。调向和调幅无线电传呼服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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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无线电通信(MF和HF无线电话设备—国际海事移动服务)标准2002(英语),3页。无线电通信(118 MHz到137 MHz的调幅设备– 航空无线电服务设备)标准 2002 无线电通信(寻呼服务设备)标准2002,页数:2页\2页\2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为在MF和HF国际海事移动服务、频率为118MHz到137MHz的调幅航空无线电服务、调向无线电寻呼服务和调幅无线电服务中使用的设备制定技术要求。该强制性技术法规以澳大利亚标准局制定的自愿性标准为基础。 |
7. | 目的和理由:该技术法规旨在确保无线电频谱的有效使用并为保护操作人员、用户、服务人员和其它由于设备的运行而受到影响 |
8. | 相关文件: 无线电通信法案1992;AS/NZS 4582:1999 – 国际海事移动无线电话服务中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AS/NZS 4583:1999 –频率为118MHz到137MHz的航空无线电服务中使用的调幅设备;AS/NZS 4769.1.2000: –寻呼服务中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 第1部分:调向设备。AS/NZS 4769.2:2000 –寻呼服务中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 第2部分:调幅设备。 |
9. |
拟批准日期:
2002/05/15 拟生效日期: 2002/05/15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N/A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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