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印度 |
2. | 负责机构:商业与工业部商业司外贸秘书处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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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二二手车或新车(包括所有在Ch. 87 of ITC(HS)进口和出口物品分类下的非铁路或有轨车辆)。A. 二手车或旧车:(a) 在进口到印度前曾被出售、租赁或抵押;或(b) 在进口到印度前曾在某一国家依据其法律注册过 。B. 新的进口车:(a) 不是在印度生产或组装的;和(b) 在进口到印度前曾被出售、租赁或抵押;或(c) 在进口到印度前,曾在某一国家依据其法律注手车或新车(包括所有在Ch. 87 of ITC(HS)进口和出口物品分类下的非铁路或有轨车辆)。
ICS:[{"uid":"43.040"}] HS:[] |
5. |
通报标题:2001年3月31日的DGFT通报no. 4(RE-2001)/97-2992页数:3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A. 二手车或旧车:二手车或旧车的进口应符合下列条件:(a) 二手车或旧车的陈旧程度不应超过生产日起3年;(b) 二手车或旧车应:(i) 有右手方向盘和控制系统(适用于非两轮或三轮车);(ii) 有以公里计数的里程计;和(iii) 有适于‘左行’的前灯的测光仪。(c) 作为对上述(a)和(b)中陈述条件的附加条件,二手车或旧车应当符合《1988年印度机动车法案》及相关规则。(d) 无论哪位二手车或旧车的进口商或经销商进口到印度应当:(i) 在进口时,提交测试机构颁发的证书。对此,中央政府可以通报此事,说明 |
7. | 目的和理由:道路安全、污染控制和国家处理 |
8. | 相关文件: 1. 机动车法案,19882. 中央机动车规则 (CMVR),19893. ITC(HS)进口和出口物品分类,2002年4月1日-2007年3月31日。 |
9. |
拟批准日期:
2001/3/31 拟生效日期: 2001/3/3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给WTO的措施将自2001/3/31生效。该通报通知成员们已生效的法规。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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