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加拿大 |
2. | 负责机构:环境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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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有毒性杀虫剂。
ICS:[{"uid":"65.100"}] HS:[] |
5. |
通报标题:修订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1999的表3的建议法令。页数:1682-1687页 使用语言:英语和法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内容简述: 出口控制表,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CEPA)表3包括三个部分。清单的第一部分包括禁止在加拿大使用的物质,如灭蚁灵,这些物质只可能在非常有限的条件下出口(如,引起毁灭性)。第二部分包括在国际协约中对出口要求通报和应允的物质,如DDT和林丹。第三部分包括按议会的联邦法案,在加拿大使用受到限制的物质,如破坏臭氧层的物质。此建议法令的目的在于在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表3的第二部分中增加如下物质:Binapacry1(CAS 485-31-4),毒杀芬(CAX 8001-35-2),1,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 |
8. | 相关文件: 加拿大政府公报,第一部分,2002年6月1日。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2/07/31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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