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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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1. 锅炉:HS编码8402、8403、8404所包括的满足中国有关规定的锅炉。<BR>2. 压力容器(含气瓶):HS编码 7309、7310、7311、7613、8405、8414、8418、8419、8420、8421、8422、8438、8439、8444、8445、8446、8451、8477、8479、8606、8704、8716、9019、9032中所含有的满足中国有关规定的压力容器和气瓶。<BR>3. 安全附件:HS编码8481所包括的用于锅炉、压力容器 (包括气瓶)上的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BR>4. 其他HS编码中含有的符合中国规定条件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或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上的安全阀、爆破片及气瓶阀门也在本通报涵盖产品范围。
ICS:[{"uid":"27.060"}] HS:[] |
5. |
通报标题:《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页数:11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根据《锅炉压力容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明确在中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对其产品实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按照设备风险不同,将锅炉、压力容器均分为A、B、C、D四个级别,并对企业提出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产品安全质量要求。进一步明确制造企业的申请、受理、试制、审查、发证、管理、换证、处罚等程序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履行中国加入WTO谈判时的承诺 |
8. | 相关文件: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
9. |
拟批准日期:
2002年7月10日 拟生效日期: 2003年1月1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2年6月30日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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