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瑞士 |
2. | 负责机构:瑞士环境、森林与风景区管理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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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臭氧破坏物质与合成温室气体(部分和全部卤化烃及天空醚,SF6, NF3)
ICS:[{"uid":"13.030"},{"uid":"13.040"}] HS:[] |
5. |
通报标题:与1986年6月9日的《环境破坏物质》相关的法令,新的《附录 3.5 空气中物质列表》,《附录3.4臭氧破坏物质》的修改,《4.9 压缩气体容器》,《4.11 塑料》,《4.14 溶剂》,《4.15 制冷剂》,《4.16 灭火剂》页数:22 使用语言:德语、法语、意大利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引入下列关于《臭氧破坏物质(ODS)》的新要求:有关ODS的进口、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禁止,包括关于HCFCs的2015 中的bromochloromethane 、关于甲基溴化物的2005,以及关于其他ODS 的2003;引入进出口授权系统。引入基于下列原则而用于任一用途的合成温室气体(空气中的物质列表(SSA))的一般规则:限制将SSA用于其他产品或技术未能运用其中或对环境有负面作用的运用中;对允许的SSA使用,实施排放减少措施;考虑工业部门的义务承诺。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环境,保护臭氧层并限制气候变化;实施《蒙特利尔条约》和《东京条约》,以便与在国家水平上的最后修改 |
8. | 相关文件: 19830月7日的环境保护联邦法;1986年6月9日的与环境破坏物质相关的法令。 |
9. |
拟批准日期:
2002年第2 季度 拟生效日期: 2003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2/5/19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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