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香港 |
2. | 负责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交通署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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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机动车(仅公共轻型公交车)2003年中在香港第一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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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关于扩充座椅安全带立法的建议,加入轻型公交车后排座椅的立法要求。页数:26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中国香港将要扩充当前立法以使轻型公交车(含司机、限乘16人)后排高座椅和座椅安全带的要求自2003年中与作用相结合。制造商、代理商或进口商在香港第一次注册时要符合标准。此建议的法规的修正案主要更新了关于机动车座椅安全带固定支点的旧的标准,并且介绍关于座椅和头部限制的新的标准,在根据欧共体委员会指令制定的文件中详细说明的检测标准、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日本汽车标准国际化中心200上刊登的澳大利亚设计规定和技术标准。 |
7. | 目的和理由:扩充安全带立法,增加轻型公交车后排座椅的法律要求,以增进道路安全为目的介绍当前立法的各方面的进展。 |
8. | 相关文件: (a)香港道路交通(安全设备)规定 (Cap.374 sub. leg. F);(b)香港道路交通(建设和机动车维护)规定 (Cap. 374 sub. Leg. A);(c)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No. 201, 202, 207和210;(d)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欧洲经济委员会规定No. 14, 17, 21, 25和80;(e)欧共体指令74/408/EEC, 76/115/EEC, 78/932/EEC, 81/575/EEC, 82/318/EEC, 90/629/EEC and 96/38/E |
9. |
拟批准日期:
2002早期 拟生效日期: 2003年中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2/02/20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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