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公共卫生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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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含油种子
ICS:[{"uid":"67.200.20"}] HS:[{"uid":"Chapter 1508"}] |
5. |
通报标题:公共卫生部通报(No.233) B.E. 2544(2001) 回复:公共卫生部通报(No.23) B.E.2522(1979) 的修正案 回复:规定花生油作为特殊控制的食品,并规定花生油的质量或标准、生产方法和标示。页数:2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公共卫生部通报(No.23) B.E.2522(1979) 的修正案 回复:规定花生油作为特殊控制的食品,并规定花生油的质量或标准、生产方法和标示。主要修改如下: - 好的制造工艺应当用于花生油的生产。 - 花生油的标示应当与关于标示的部通报一致,并且应当包括陈述“天然花生油”或“加工花生油”或“天然花生油与……油的混合物”,视情况而定,采用小于5mm的字母在商标名称下书写,等等。 在该部通报执行之前颁布的食品标示许可将在两年内有效。 在该部通报执行之前取得许可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在该部通报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
8. | 相关文件: 生效时该通报将被发表在出版物:2001年8月22日的官方通报,Vol.118, 特别部分82 ngor。 |
9. |
拟批准日期:
2001/7/30 拟生效日期: 2001/8/23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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