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荷兰 |
2. | 负责机构: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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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属于受保护的国内和国外动物和植物种类的动物和植物以及这些动物和植物的产品。
ICS:[{"uid":"65.020.20"},{"uid":"65.020.30"}] HS:[] |
5. |
通报标题:在植物和动物法案下的受保护的动物和植物的特权规定。页数: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此规定以植物和动物法案第75(2)条为基础。目前的规定包含从这些禁令中得到的特权,并且考虑到了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受保护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的基本规定和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受保护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执行规定。 与植物和动物法案第13条和受保护的动物和植物种类的计划规定结合看来,目前的规定更进一步详细的说明了两个规定中的一些要点: - 一条关于占有的禁令适用于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受保护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基本规定附录A中所列的所有的动物种的活标本,繁殖的和标记的脊椎动物除外,不包括猿和猫科动物。 -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野生植物和动物 |
8. | 相关文件: 植物和动物法案,特别是第13,75条。 受保护动物和植物种类的特权法令,特别是18条。 在植物和动物法案下的受保护的动物和植物的计划规定,特别是第2和第4条。 |
9. |
拟批准日期:
2002/01 拟生效日期: 2002/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1/12/11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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