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香港 |
2. | 负责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电子机械服务部,能源效用办公室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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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电饭煲(HKHS 编码—8516 6020)
ICS:[{"uid":"97.040.20"},{"uid":"97.040.99"}] HS:[] |
5. |
通报标题:关于电饭煲的香港资源能源效用标识方案页数:34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中国香港将针对电饭煲提出一个资源的能源效用标识法案。参加的制造商或代理商或零售商要在他们注册的器具上以指定的格式贴上能源标识,表明该器具符合某种能源效用,并满足关于电饭煲的香港资源能源效用标识方案的文件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在消费者中提高能源效用意识。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1/12/28 拟生效日期: 2001/12/28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1/12/16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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