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荷兰 |
2. | 负责机构:王国关系和内务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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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普选代表机构选举用投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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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1989年10月23日国家内务大臣制定的法规No.CW88/13/U76的修正法规草案(1989年政府公报,210),其中确定了在选举法案和选举法令中提到的样式。页数: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在荷兰,只有经王国关系和内务部部长批准的投票器才能在选举中使用。以次批准为目的,选举法案、选举法令和规定法规和1997年投票器认证中确立了投票器的要求。以此方式,确定了许多关于可靠性、使用者易接受性和安全防护的功能性要求以确保选票的秘密属性。从技术观点的角度来看,这些要求所要满足的方式没有规定下来。这些都留给了生产商。在目前的立法下,投票器可以被批准在同时投两票(不能再多)时使用。选举法令修正案仍然悬而未决,它的意图在于使一次投超过两票的投票器的批准成为可能。 |
7. | 目的和理由:从技术角度来看,一次投超过两票的各种投票器已经准备就绪,然而,在目前立法的情况下,一次最多投两票的投 |
8. | 相关文件: 与选举法令修正草案相关联的法规草案。 |
9. |
拟批准日期:
2001/12/10 拟生效日期: 2002/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1/11/26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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