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荷兰 |
2. | 负责机构:运输、公共设施和水资源管理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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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通过飞机进行空运的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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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规范空运危险品运输的法令(空运危险品运输法令)。页数: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此法令草案包含有先前在G/TBT/Notif.99.572中通报给委员会的法案的执行措施,修正了航空法案(危险品和动物运输),特别包含了以芝加哥条约附录18为基础的关于空运危险品安全运输的技术指导的荷兰立法的再度法令化。这项指导由国际国内航空组织(ICAO)起草,确立依据为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条约中不包括的国际国内航空条约(1973年条约公报,109)。此草案没有改变目前描述关于空运危险品的结构、方案、设备、飞机装载、包装和标识的要求的内容,也没有改变依据委派的运输物品的人和委托运输的人的描述内容。 |
7. | 目的和理由:次草拟的法令主要目的在于执行旨在保证国际安全的义务,在第6点下提到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国内和进口的物品。 |
8. | 相关文件: 航空法案修正法案(危险品和动物运输)。 |
9. |
拟批准日期:
2002/01/01 拟生效日期: 2002/03/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1/11/30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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