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瑞士 |
2. | 负责机构:国家经济事务秘书处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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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拖拉机和摩托拖车
ICS:[{"uid":"43.140"},{"uid":"43.160"},{"uid":"13.040"}] HS:[] |
5. |
通报标题:公路机车技术要求法令修正案页数:2 使用语言:德语和法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根据欧洲议会2000/25/EC合2000年5月22日欧洲委员会关于防止为农用和林业用拖拉机提供动力的发动机排放气态和颗粒状污染物的指令,介绍排放的要求,修正74/150/EC委员会指令。另外由于摩托拖车的相似技术和使用,此指令规定同样适用。(根据瑞士法律,摩托拖车是指最大时速为30公里的通过拖架拖运货物的机车。) |
7. | 目的和理由:环境保护,公共健康保护,与欧共体立法相一致。 |
8. | 相关文件: 联邦公路法案;公路机车技术要求法令;农用拖拉机技术要求法令。 |
9. |
拟批准日期:
2002/03 拟生效日期: 2002/05/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1/11/30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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