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公室(OCPB)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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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珠宝
ICS:[{"uid":"39.060"}] HS:[] |
5. |
通报标题:No.6 B.E.2544(2001)金饰标识要求的商标委员会的声明页数:2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关于金饰标识要求的调整。声明: - 撤销日期为11月1日No.50 B.E.2533(1990)的No.50 B.E.2533(1990)金饰、雕琢宝石和成形的雕琢宝石的标识要求的商标委员会的声明。 - 关于标志的要求包含如下信息: (1) 金饰种类,进口到泰国准备销售的金饰标识应当包含产地的国别。 (2) 视情况而定,产地和进口商的注册商标的名称和地址。 (3) 金饰纯度(以K或 %为记号的克拉或百分数)。 (4) 以g为记号的金饰重量。 (5) 泰国币价格和其他国家货币价格。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
8. | 相关文件: 通过后将刊登在政府公报上,日期为2001年4月10日的特刊第34部分,118卷。 |
9. |
拟批准日期:
2001/04/02 拟生效日期: 2001/07/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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