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荷兰 |
2. | 负责机构:公共住房、空间规划与环境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欧洲议会和委员会于2000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报废车辆(OJ L 269)的指令2000/53/EC(以下称:报废车辆指令)的第2(1)款中提到的车辆,及报废车辆和材料或部件
ICS:[{"uid":"43.020"},{"uid":"13.030.10"}] HS:[] |
5. |
通报标题:实施欧洲议会和委员会于2000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报废车辆的指令2000/53/EC 的法令草案(关于报废车辆管理的法令)页数: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该法令草案的目的是实施报废车辆指令。在该法令草案中,车辆制造者和进口这被要求采取预防性措施来防止和限制车辆垃圾的出现和处理。另外,这些制造者和进口这还被要求建立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提供信息的系统和监控系统,以便为那些由他们引入荷兰市场且已经达到报废阶段的车辆服务。 该法令草案包括如下技术法规: (a) 提高预防的法规(第3、4款); (b) 推进再利用和再生的法规(第8款); (c) 关于对部件和材料编码(第9款)以及向汽车拆解公司(第10款)和消费者(第15(4)款)提供信息的法规。 上述 |
7. | 目的和理由:1997年荷兰人就认识到车辆报废指令的第7款所提到的2006年的两个目标和2015年的 一个目标(8 |
8. | 相关文件: *条款1.1, 段落3, 8.2, 段落2, 8.40, 8.45, 10.15, 10.16, 10.17, 10.18, 10.24 和环境管理法案的10.61段落 1。 |
9. |
拟批准日期:
2002/02 拟生效日期: 2002/04/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1/10/25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