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荷兰 |
2. | 负责机构:交通、公共工程与水利管理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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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该措施草案就下列事项规定航空性能要求:容量少于20位乘客、最大起飞重量低于15 000 kg且携带燃料低于20 000 m3的非刚性航空器和飞艇;农用航空器;双翼航空器;有人驾驶的自由热汽球和热汽飞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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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交通、公共工程与水利管理部制定的包括管理航空器性能的规则的法规(航空性能法规)页数: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第1和第2款及相关的第1至9号附录可能包括技术法规。 |
7. | 目的和理由:规定航空器性能要求以保证上述航空器的安全水平。 |
8. | 相关文件: 关于航空器性能的法令 |
9. |
拟批准日期:
2001/10/15 拟生效日期: 2001/1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1/10/08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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