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荷兰 |
2. | 负责机构:农业、自然管理与渔业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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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该法规草案包括关于所谓中介、肥料处理商、出口商的鉴定合格计划的更详细的法规。这些所谓中介、肥料处理商、出口商包括在肥料法案下的中介、肥料处理商、出口商的鉴定合格计划的草令中。在鉴定合格计划的框架中,动物肥料必须用装配有卫星监控设备的运输手段来出口。该法规草案的第2款包括卫星监控设备必须达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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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关于肥料法案下的中介、肥料处理商、出口商的鉴定合格的法规草案的第2款页数: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该法规草案包括用以实现肥料法案下的肥料销售协议计划的法规。在这一计划中,一个养牛场所生产的肥料数量是依据动物肥料可使用和销售的非为而定的。未取得销售机会,一个养牛场可以与其他养牛场或合格的中介机构、合格的肥料处理商或合格的出口商缔结肥料销售协议。如果养牛场与合格的肥料处理商或合格的出口商缔结了肥料销售协议,那么,在于荷兰境外肥料消费者缔结协议的基础上,动物肥料——经处理或未经处理,视情况而定——必须销往荷兰境外。为以可证实的方式确信肥料真的被销往荷兰境外,对动物肥料运往荷兰境外消费者的物理运输规定了一些要 |
7. | 目的和理由:引入肥料销售协议计划的原因是对荷兰遵从硝酸盐法令规定的职责的委员会通报和1999年8月23日委员会提 |
8. | 相关文件: 关于肥料法案下的中介、肥料处理商、出口商的鉴定合格的法令草案 |
9. |
拟批准日期:
尽快 拟生效日期: 尽快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1/10/29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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