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比利时 |
2. | 负责机构:内务部,王国警察总部委员总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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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接通度:安全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保持接通,以保证客户能够在通常情况下的呼叫时15分钟内与代理人有声音接触,并且在事件的紧急呼叫中,15分钟内有声音接触,8小时内解决问题的行动落实。受保护的隔离的仓库房间:所有安全公司至少应该有一个隔离的仓库方间,当没有人在的时候,至少应该有启动的警报系统,该系统应该与警报监控公司的警报中心相连,该监控公司必须是按照1990年4月10日法律第一条款,第1、4部分被授权操作这样的中心。所有的客户资料和其他已使用的安全设备的机密的信息和警报系统的计划以及该公司的安全中心都应
ICS:[{"uid":"13.310"}] HS:[] |
5. |
通报标题:关于安全公司技术设备的皇家法令草案。页数: 使用语言:法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在1990年4月10日法律的框架中,为了获取开设安全公司的许可执照,申请必须与关于相关公司的技术设备的皇家法规相符合。 安全公司在任何时候应该能够修理或更换警报系统和它所安装的警报中心。相应的,它应该永远与其客户保持接通状态。“接通度”一条实在法令草案中定义的。换言之,安全公司应该在其设置中有一条通讯途径,确保24小时接通。 另外,所有安全公司必须有一件受保护的隔离的房间来保存客户资料和已安装的设备的机密信息。警报安装公司掌握警报系统的机密信息,前提是他们的客户(即警报系统使用者)以十分的谨慎使用,并 |
7. | 目的和理由:见第六点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60天 拟生效日期: 60天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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