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香港 |
2. | 负责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保护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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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首次在香港注册的机动车(包括摩托车)(不包括三轮摩托车,乡村用车,时速不超过50公里的车和特殊用途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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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为严格控制机动车发出的噪声而修正噪声控制法规的议案页数:4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此项噪声控制法规(机动车)制定于1996年,它要求机动车(包括摩托车)首次在香港注册时要符合当时主要的欧共体和日本的噪声标准。欧共体和日本都严格了其机动车噪声标准。此项法规修正案的议案主要是为了蘀代在最近的法规中提到的以原来欧共体和日本法令为基础的标准。 |
7. | 目的和理由:使香港对于机动车噪声的要求与最近的国际公认的标准相一致。 |
8. | 相关文件: (a)香港公路交通法(Cap.374) (b) 香港噪声控制 (机动车) 法规 (Cap.400 I) (c) 欧共体于1970年2月6日签发的70/157/EEC指令 (d) 欧共体于1992年11月10日签发的92/97/EEC指令 (e) 欧洲委员会于1996年3月27日签发的96/20/EC指令 (f) 欧洲委员会于1997年6月17日签发的97/24/EC指令。 (g) 日本运输省制定的公路车辆安全法规第30条款, 后来于2000年2月21日被运输省修正为第5号法令(h) 日本运 |
9. |
拟批准日期:
2001/12/01 拟生效日期: 2001/12/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1/06/05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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