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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otif.00/485
2000-10-09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牙买加
2. 负责机构:牙买加标准局(JBS)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啤酒厂产品-啤酒、烈性啤酒、啤酒与柠檬汽水混合饮料和麦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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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报标题:

牙买加标准草案对商品标签的规定:啤酒厂产品(啤酒、烈性啤酒、啤酒与柠檬汽水混合饮料和麦芽酒)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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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内容简述:本标准规定:准备在牙买加市场销售的啤酒厂产品,不包括通用名称下出售的饮料,即不是由谷类所制出的但却冠以“啤酒”和“浓啤酒”字样的要求。(如,姜啤酒、姜麦啤酒、根菜啤酒等)
7. 目的和理由:确保这些产品的标签能够满足法规制定组织的要求,并提供给消费者决定购买所必需的信息。
8. 相关文件: 标准的公告将公布在牙买加政府公报补充-公告、规则和法规中。当批准后,文件将以牙买加国家标准形式公布,并供出售。
9.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0/11/30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牙买加标准草案对商品标签的规定:啤酒厂产品(啤酒、烈性啤酒、啤酒与柠檬汽水混合饮料和麦芽酒)的标签。
本标准规定:准备在牙买加市场销售的啤酒厂产品,不包括通用名称下出售的饮料,即不是由谷类所制出的但却冠以“啤酒”和“浓啤酒”字样的要求。(如,姜啤酒、姜麦啤酒、根菜啤酒等)

通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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