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英国 |
2. | 负责机构:环境交通与地区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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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机动车:设计或适用的运载重量为3,500 Kg至5,500 Kg之间的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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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货车(标识及测试)法规2000页数:2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货车(标识及测试)法规1988对于毛重大于3,500 Kg 的货车的检验要求作了规定。(a)道路车辆(结构及使用)(修正号)法规2000和(b) 机动车(经批准的)法规2000的规定目前均处于通报阶段。 如果类型属同一系列的机动车以前曾获得过单独批准但没有进行这种再次标明,货车的设计或适用的运载为总车重能够达到3,500 Kg至5,500 Kg之间,该货车应再次标明运载总重不得超过3,500 Kg;且将这类机动车纳入单独批准的范围内。 这些法规修正案将(a)中包括的已再次标明的货车和(b |
7. | 目的和理由:目前,对毛重超过3,500 Kg 的所有货车要求进行国家型式批准。总的来说议案的修改是:只要毛重不超 |
8. | 相关文件: 货车(标识及测试)法规2000草案文本 |
9. |
拟批准日期:
2001/01 拟生效日期: 20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0/11/15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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