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新加坡 |
2. | 负责机构:环境部战略规划与研究司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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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机动车
ICS:[{"uid":"43.020"},{"uid":"13.040.50"}] HS:[] |
5. |
通报标题:环境污染控制法案1999中的环境污染控制(车辆的尾气排放)法规,该法规确立了新的汽油或柴油驱动的机动车自尾气排气管中排放的未燃烧的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氧化氮及颗粒物的最大允许排放极限。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法规将确立新的汽油或柴油驱动的汽车自尾气排气管中排放的未燃烧的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氧化氮及颗粒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限度。对于生产商和进口商采用一致的强制性标准。 |
7. | 目的和理由:环境保护 |
8. | 相关文件: 环境污染控制法案1999中的环境污染控制(车辆的尾气排放)法规 |
9. |
拟批准日期:
2001/01/01 拟生效日期: 2001/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0/10/31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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