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荷兰 |
2. | 负责机构:交通、公共工程和水利管理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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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取样收集器及取样设备,用来确定相当的住户数及排放污水的污染单位数以征收国内水污染税;——取样勺、取样瓶及用于取样的其它必需品;——分析所取样品中的重金属用的仪器,以便确定污水污染单位的数目,来征收国家水污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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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关于调整地表水污染法案第22条适用性的法令(包括关于水污染等级的法令)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基于该草案,法令中的规定对执行法令有关污染国家水域的排出物的监测、取样和分析进行了修订,它也适用于对国家水域的地表水污染征收污染税的法案第22条款的执行。基于该条款,关于自小型企业排放的束氧废水污染水平,是根据那里的排放物的污染指数表来确定的。 |
7. | 目的和理由:除了对正确地确定关于受到排放物中束氧废水污染单位数的先决条件的说明外,草案对所适用的取样设备、取样的 |
8. | 相关文件: ——关于地表水污染的法案,第22条及第23条;——关于地表水污染法案的第22条应用的实施条例(包括关于水污染等级的法令);——关于对国家水域污染的执行法令进行修正的法令。 |
9. |
拟批准日期:
2001/01/01 拟生效日期: 2001/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0/11/30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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