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洲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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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烟草制品(用于抽烟、嗅、吸取或咀嚼,因为它们是,甚至部分地是由烟草制作的),包括用于口内的烟草。
ICS:[{"uid":"65.160"}] HS:[] |
5. |
通报标题:建议一个欧洲议会指令和一个理事会指令,即关于成员国在烟草制品的制造、图像和销售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接轨问题(重做版本)页数:23 使用语言:英语和法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建议设法重做三个现行指令。它包含对香烟的焦油、尼古丁和一氧化碳的产生量的调整,烟草制品的标签,包括一个口用烟草的禁令,以及根据获得的经验和新的科学发展而对这些规定所作的更新和改进。 |
7. | 目的和理由:同上。 |
8. | 相关文件: 理事会的共同见解9448/00, 被指令 92/41/EEC 和指令90/239/EEC修改的指令89/622/EEC。 |
9. |
拟批准日期:
2000/12/15 拟生效日期: 欧共体官方公报中的出版日期。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从WTO发布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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