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荷兰 |
2. | 负责机构: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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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保护本土生长和非本土生长动、植物品种和这些动、植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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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根据植物志和动物志法案,关于动、植物品种名称的法令。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在此法令中,受保护的本土生长的动、植物指定与法案第3、4条结合。属于这些品种的动、植物情况下,法案第13条所指的贸易禁令连同其它一道,尤其应该应用。而且,某些品种的驯养动物,根据法案排除对其保护。同时,遵循法案第14条第3段,如果某种植物品种由于有危险而被指定禁止贸易,那么这种品种会被佯称是非本地生长的植物群和动物群。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野生动、植物。 |
8. | 相关文件: 植物志和动物志法案,特别是法案第3,4,5,13和14条的第3段。 |
9. |
拟批准日期:
2001/01/01 拟生效日期: 2001/01/02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0/08/06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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