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荷兰 |
2. | 负责机构: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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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动、植物和由这些动、植物产生的产品。
ICS:[{"uid":"07.080"}] HS:[] |
5. |
通报标题:动物志和植物志法案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保护野生动物和植物品种的规定。 法案第13条第1节结合下列内容禁止:有关请求购买、采购、获得、手头待售、保存在仓库、出售、供销、运输、提供运输、商业目的的利用、招租或出租、交换或供应交换、商业目的的展览和带出荷兰或带进荷兰或为某个人种植物或植物产品,或动物或蛋类,动物窝或受保护的本土生长或非本土生长的动物品种的制品。受保护的本土生长或非本土生长的动物品种已经被指定,或者靠植物志和动物志法案的第3、4或5条的作用。 法案第13条第2节规定禁令不能应用于这种动物,如果它们来自于指定的饲养研究所,它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野生动物和植物品种。 法案第13条第1节所指的禁令,在履行指令79/409/EEC,83/ |
8. | 相关文件: 植物志和动物志法案,特别是本法案第3,4,5,13,14条第3节和15条第1节。 |
9. |
拟批准日期:
2001/01/01 拟生效日期: 2001/01/02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0/08/06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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