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香港 |
2. | 负责机构:环境保护署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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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出租车(机动车)
ICS:[{"uid":"43.020"}] HS:[] |
5. |
通报标题:文件草案,空气污染控制(机动车设计标准)(排放物)法规(修订)。页数:5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建议要求所有于2001年1月1日或以后新登记的出租汽车只能安装阳极点火器。 |
7. | 目的和理由:环境保护:内燃机机动车在香港为主要的污染源。有固定的政策以减少依赖于内燃机机动车,用干净的、实用的蘀 |
8. | 相关文件: 空气污染控制(机动车设计标准)(排放物)法规。 |
9. |
拟批准日期:
2000/11 拟生效日期: 2001/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0/09/16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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