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比利时 |
2. | 负责机构:经济事务部,质量和安全管理局-产品安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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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组织者向一位或多位消费者提供旨在娱乐或休闲为目的的服务,即用设备达到此目的,这对消费者有特殊的吸引力。主要是让消费者体验一种冒险的感觉,冒险和/或挑战的感觉。 尤其是,其中的蹦极、潜水、峡谷跳跃、山麓跳跃、惊险漂浮和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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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有关惊险休闲的活动的皇家法令。页数:8 使用语言:法语和荷兰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在整个活动中,组织者负责提供服务的安全。必须雇用安全协调员。惊险休闲活动只有在满足通用安全义务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借助于危险目录清单,必须进行危险评估,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此清单由部长决定。设备上必须有说明,说明没有任何危险,符合欧洲标准。 |
7. | 目的和理由:1994年2月9日消费者安全法案引入的通用要求的解释。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60天 拟生效日期: 60天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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