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商业部商品注册司(DCR)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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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力、重量及压力的测量
ICS:[{"uid":"17.100"}] HS:[] |
5. |
通报标题:依据权度法案 B.E.2542(1999)发布的第XX号政府法规页数:89 使用语言:泰国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政府法规阐述如下:(1) 符合国际建议的称重及测量仪器的材料的类型、性能及详细说明;(2) 校验用各种类型的称重及测量仪的最大允许误差;(3) 称重及测量仪的校验的有效期;(4) 在从事生产、进口、销售及维修称重及测量仪器的工作时,这里包括提供称重及测量服务,所用的规则、程序及通告;(5) 以自我校验为目的,称重及测量仪器的制造商或维修商用的规则、程序及许可条件;(6) 称重及测量仪器的校验费用、从事生产、进口、销售及维修称重及测量仪器的工作时,这里包括提供称重及测量服务,所用的许可证;(7) 预先包装货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消费者 |
8. | 相关文件: 1)参考文件:--称重及测量法案B.E.2542(1999)OIML 50-(1997):连续累计自动称重仪(皮带秤)第1部分:试验;--OIML R 50-2(1997):连续累计自动称重仪(皮带秤)第1部分:实验报告格式;--OIML R 76-1(1992):非自动称重仪 第1部分:计量学及技术要求-试验;--OIML R 76-2(1992):非自动称重仪 第2部分:型式评估报告;--OIML R 107-1(1992):非连续累计自动称重仪(累计漏斗式秤)第1部分:计量学及技术要求-试验;--O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WTO发布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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