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洲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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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农业种植物的种子和种用马铃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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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委员会建议:修订有关第三世界国家生产的种用马铃薯的等效的 95/513/EEC决议和有关第三世界国家实行的种子生产作物的场地检验的等效,以及有关第三世界国家生产的种子的等效的95/514/EEC决议。页数:3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建议决定:期满时间是2002年12月31日,在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生产的农业种植物的种子和种用马铃薯与在欧共体生产的等效。而且也证实了,在这种情况下的农业种植物的种子和种用马铃薯的品种已经发生了基因改良,任何标签或文件,官方的或非官方的,它们被贴到或附于农业种植物的种子和种用马铃薯堆上,应清楚地表明其品种已经是基因改良的。 |
7. | 目的和理由:同上。 |
8. | 相关文件: 建议草案SANCO/3393/99以及会议决议95/513/EEC和95/514/EEC |
9. |
拟批准日期:
尽快 拟生效日期: 它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中的发布日期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发布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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