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 | 负责机构:财政部消费者事务司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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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手提式灭火器
ICS:[{"uid":"13.220.10"}] HS:[{"uid":"8424.10"}] |
5. |
通报标题:按照贸易惯例法案1974制定的“1999年第14号保护消费者公告”。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手提式灭火器需要满足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1841.1-1997,“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一般要求,按照变更”。 手提式灭火器-非可再装式也需要满足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1848.8:1997,手提式灭火器第8部分:非可再装式灭火器的特殊要求,按照变更。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消费者公告的更新使消费者产品的安全标准,能及时跟上现行的、变更了的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 |
8. | 相关文件: 贸易惯例法案1974第65节。根据贸易惯例法案1974制定的1999年第14号保护消费者公告。 |
9. |
拟批准日期:
1999/12/16 拟生效日期: 2000/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0/03/01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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