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酒精、烟草和火器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烟草产品
ICS:[{"uid":"65.160"}] HS:[] |
5. |
通报标题:公共法105-33第9302节实施条例:有关烟草进口限制、标记、最低生产要求和处罚规定(98R-36P)。页数:2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酒精、烟草和火器局建议用一项新的法律来代蘀以前的出口烟草产品的进口限制;要求未付联邦消费税而撤去的或转移的烟草产品或香烟纸和烟卷上作出标记;规定对在美国司法范围内出售、返销或接受已经贴上标签、装运出口的烟草产品或香烟纸或烟卷,在有效期之后又作了转移者处罚;授权秘书处规定最低生产量或行为要求作为颁发给生产许可证的准则。 |
7. | 目的和理由:执行几项烟草产品的规定。 |
8. | 相关文件: 64 FR 71929,71918,1998年 12月22日;27 CFR 200,270,275和290部分,批准后刊登在联邦公报中。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2000/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0/02/22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