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韩国 |
2. | 负责机构:农业和林业部(MAF)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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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基因改性农产品(未经处理)
ICS:[{"uid":"07.080"}] HS:[] |
5. |
通报标题:有关基因改性农产品标签的法规草案。页数:4 使用语言:朝鲜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供销售的基因改性大豆、玉米和大豆芽应有附加的专用标签要求。如果这些农业品属于基因改性机制(GMO)的大豆(玉米或大豆芽),则它们应该用标签说明:“本产品是基因改性大豆(玉米或大豆芽)”。如果包含基因改性机制(GMO)的大豆(玉米或大豆芽),则它们应该用标签说明:“本产品含有基因改性大豆(玉米或大豆芽)”。 |
7. | 目的和理由:给消费者以专门的信息。 |
8. | 相关文件: 韩国政府官方公报(1999/12/01),G/TBT/Notif.99.204(1999/05/03). |
9. |
拟批准日期:
2000/03/01 拟生效日期: 2001/03/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0/02/20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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