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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otif.00/001
2000-01-10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韩国
2. 负责机构:农业和林业部(MAF)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基因改性农产品(未经处理)
ICS:[{"uid":"07.080"}]      HS:[]
5. 通报标题:

有关基因改性农产品标签的法规草案。



页数:4    使用语言:朝鲜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供销售的基因改性大豆、玉米和大豆芽应有附加的专用标签要求。如果这些农业品属于基因改性机制(GMO)的大豆(玉米或大豆芽),则它们应该用标签说明:“本产品是基因改性大豆(玉米或大豆芽)”。如果包含基因改性机制(GMO)的大豆(玉米或大豆芽),则它们应该用标签说明:“本产品含有基因改性大豆(玉米或大豆芽)”。
7. 目的和理由:给消费者以专门的信息。
8. 相关文件: 韩国政府官方公报(1999/12/01),G/TBT/Notif.99.204(1999/05/03).
9. 拟批准日期: 2000/03/01
拟生效日期: 2001/03/01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0/02/20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有关基因改性农产品标签的法规草案。
供销售的基因改性大豆、玉米和大豆芽应有附加的专用标签要求。如果这些农业品属于基因改性机制(GMO)的大豆(玉米或大豆芽),则它们应该用标签说明:“本产品是基因改性大豆(玉米或大豆芽)”。如果包含基因改性机制(GMO)的大豆(玉米或大豆芽),则它们应该用标签说明:“本产品含有基因改性大豆(玉米或大豆芽)”。

通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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