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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AUS/138
2002-04-08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2. 负责机构: 澳新食品管理局(ANZFA)
3. 覆盖的产品: 一般加工食品<br>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最高残留限量(MRL)应用标准评估报告:A445 (72页), A455 (30页), A460 (18页) 和 建议 P261 (32页)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这些标准的采用旨在修改澳新食品标准法典(法典),对食品中的农畜化学元素残留物进行调整,使它的有效安全使用与其它国际法规相一致。管理条款中的最高残留限量(MRL),与国际惯例相一致,它有助于监督农牧业化学品的使用。MRL可说明农牧业化学品的使用是否是依照注明要求的。法典中的最高残留限量还可作为国际贸易标准,并通过保证化学残留物不超过必要的标准来保护公众卫生和公众安全。 法典中提出的MRL规定了一项适用于所有国内生产或进口的特级食品的指令性要求。超出其相关MRL的食品在法律上是不能向澳大利亚提供的。 这些标准的使用或建议还包括MRL的变化,这些变化在国家食品法典标准中尚未提及到。
7.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X] 植物保护 [X]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澳大利亚食品标准法典,1984年新西兰食品规则,澳新食品标准法典(全英文)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澳大利亚食品标准法典,1984年新西兰食品规则,澳新食品标准法典(全英文)
10. 拟批准日期: 向政府提出建议,预计2002年采纳(有待政府批准)
拟公布日期:
11.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未提及。政府批准后的生效日(见上述第9项)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澳新食品局网站(www.anzfa.gov.au)可提供文件文本。副本也可从以下地点获取:<br>
1
这些标准的采用旨在修改澳新食品标准法典(法典),对食品中的农畜化学元素残留物进行调整,使它的有效安全使用与其它国际法规相一致。管理条款中的最高残留限量(MRL),与国际惯例相一致,它有助于监督农牧业化学品的使用。MRL可说明农牧业化学品的使用是否是依照注明要求的。法典中的最高残留限量还可作为国际贸易标准,并通过保证化学残留物不超过必要的标准来保护公众卫生和公众安全。 法典中提出的MRL规定了一项适用于所有国内生产或进口的特级食品的指令性要求。超出其相关MRL的食品在法律上是不能向澳大利亚提供的。 这些标准的使用或建议还包括MRL的变化,这些变化在国家食品法典标准中尚未提及到。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澳新食品局网站(www.anzfa.gov.au)可提供文件文本。副本也可从以下地点获取:<br>
1
这些标准的采用旨在修改澳新食品标准法典(法典),对食品中的农畜化学元素残留物进行调整,使它的有效安全使用与其它国际法规相一致。管理条款中的最高残留限量(MRL),与国际惯例相一致,它有助于监督农牧业化学品的使用。MRL可说明农牧业化学品的使用是否是依照注明要求的。法典中的最高残留限量还可作为国际贸易标准,并通过保证化学残留物不超过必要的标准来保护公众卫生和公众安全。 法典中提出的MRL规定了一项适用于所有国内生产或进口的特级食品的指令性要求。超出其相关MRL的食品在法律上是不能向澳大利亚提供的。 这些标准的使用或建议还包括MRL的变化,这些变化在国家食品法典标准中尚未提及到。
1
1.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2. 负责机构: 澳新食品管理局(ANZFA)
3. 覆盖的产品: 一般加工食品<br>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最高残留限量(MRL)应用标准评估报告:A445 (72页), A455 (30页), A460 (18页) 和 建议 P261 (32页)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这些标准的采用旨在修改澳新食品标准法典(法典),对食品中的农畜化学元素残留物进行调整,使它的有效安全使用与其它国际法规相一致。管理条款中的最高残留限量(MRL),与国际惯例相一致,它有助于监督农牧业化学品的使用。MRL可说明农牧业化学品的使用是否是依照注明要求的。法典中的最高残留限量还可作为国际贸易标准,并通过保证化学残留物不超过必要的标准来保护公众卫生和公众安全。 法典中提出的MRL规定了一项适用于所有国内生产或进口的特级食品的指令性要求。超出其相关MRL的食品在法律上是不能向澳大利亚提供的。 这些标准的使用或建议还包括MRL的变化,这些变化在国家食品法典标准中尚未提及到。
7.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X] 植物保护 [X]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澳大利亚食品标准法典,1984年新西兰食品规则,澳新食品标准法典(全英文)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澳大利亚食品标准法典,1984年新西兰食品规则,澳新食品标准法典(全英文)
11. 拟批准日期: 向政府提出建议,预计2002年采纳(有待政府批准)
拟公布日期:
12.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未提及。政府批准后的生效日(见上述第9项) [ ] 贸易促进措施
1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澳新食品局网站(www.anzfa.gov.au)可提供文件文本。副本也可从以下地点获取:<br>
1
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2-04-08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最高残留限量(MRL)应用标准评估报告:A445 (72页), A455 (30页), A460 (18页) 和 建议 P261 (32页)
内容简述:
这些标准的采用旨在修改澳新食品标准法典(法典),对食品中的农畜化学元素残留物进行调整,使它的有效安全使用与其它国际法规相一致。管理条款中的最高残留限量(MRL),与国际惯例相一致,它有助于监督农牧业化学品的使用。MRL可说明农牧业化学品的使用是否是依照注明要求的。法典中的最高残留限量还可作为国际贸易标准,并通过保证化学残留物不超过必要的标准来保护公众卫生和公众安全。 法典中提出的MRL规定了一项适用于所有国内生产或进口的特级食品的指令性要求。超出其相关MRL的食品在法律上是不能向澳大利亚提供的。 这些标准的使用或建议还包括MRL的变化,这些变化在国家食品法典标准中尚未提及到。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澳新食品局网站(www.anzfa.gov.au)可提供文件文本。副本也可从以下地点获取:<br>
1
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2-04-08如下信息:
这些标准的采用旨在修改澳新食品标准法典(法典),对食品中的农畜化学元素残留物进行调整,使它的有效安全使用与其它国际法规相一致。管理条款中的最高残留限量(MRL),与国际惯例相一致,它有助于监督农牧业化学品的使用。MRL可说明农牧业化学品的使用是否是依照注明要求的。法典中的最高残留限量还可作为国际贸易标准,并通过保证化学残留物不超过必要的标准来保护公众卫生和公众安全。 法典中提出的MRL规定了一项适用于所有国内生产或进口的特级食品的指令性要求。超出其相关MRL的食品在法律上是不能向澳大利亚提供的。 这些标准的使用或建议还包括MRL的变化,这些变化在国家食品法典标准中尚未提及到。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澳新食品局网站(www.anzfa.gov.au)可提供文件文本。副本也可从以下地点获取:<br>

通报原文:[{"filename":"G-SPS-N-AUS-138.docx","fileurl":"/uploadtbtsps/sps/20020408/G-SPS-N-AUS-13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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