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
3. | 覆盖的产品: 化妆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2002] No.1公告(2 页)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禁止向中国市场进口和销售含来自疯牛病的疫区国家和地区的,类似牛羊脑、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包括其提取物)等动物成分的化妆品。所有已在中国市场上市的产品应于2002年4月20日前回收。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2002] No.1公告(提供中文)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2002] No.1公告(提供中文) |
10.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批准后6个月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禁止向中国市场进口和销售含来自疯牛病的疫区国家和地区的,类似牛羊脑、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包括其提取物)等动物成分的化妆品。所有已在中国市场上市的产品应于2002年4月20日前回收。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禁止向中国市场进口和销售含来自疯牛病的疫区国家和地区的,类似牛羊脑、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包括其提取物)等动物成分的化妆品。所有已在中国市场上市的产品应于2002年4月20日前回收。 |
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
3. | 覆盖的产品: 化妆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2002] No.1公告(2 页)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禁止向中国市场进口和销售含来自疯牛病的疫区国家和地区的,类似牛羊脑、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包括其提取物)等动物成分的化妆品。所有已在中国市场上市的产品应于2002年4月20日前回收。 |
7. |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2002] No.1公告(提供中文)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2002] No.1公告(提供中文) |
11.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批准后6个月
[ ] 贸易促进措施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2-05-02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2002] No.1公告(2 页) |
内容简述:
禁止向中国市场进口和销售含来自疯牛病的疫区国家和地区的,类似牛羊脑、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包括其提取物)等动物成分的化妆品。所有已在中国市场上市的产品应于2002年4月20日前回收。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2-05-02如下信息: |
禁止向中国市场进口和销售含来自疯牛病的疫区国家和地区的,类似牛羊脑、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包括其提取物)等动物成分的化妆品。所有已在中国市场上市的产品应于2002年4月20日前回收。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