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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NZL/159/REV.1/ADD.1
2002-05-22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2
1. 通报成员:新西兰
2. 负责机构:
3. 覆盖的产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新西兰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2.05 如下信息:

G/SPS/N/NZL/159/Rev.1/Add.1


切花、朱蕉和龙血树属植物的枝条进口的卫生标准

2001年11月8日,新西兰向WTO各成员通报了进口卫生标准草案(G/SPS/N/NZL/159)及对来自任何国家的切花、朱蕉和龙血树属植物枝条进口风险分析(G/SPS/N/NZL/158)的措施。它建议对朱蕉和龙血树属植物的切花及枝条需要进行若干项出口前处理。该类植物进口卫生标准草案的最终评议期于2002年1月18日结束。

评议期间有少数涉及进口风险分析的意见。进口风险分析已根据这些意见进行了修改。无须对植物种类的进口卫生标准进行更改。

作为植物种类进口卫生标准与原通报草案(2001年8月31日)没有差异,2002年3月14日公布执行标准

有关该通报文件的进一步内容或副本,请接洽新西兰SPS协调员Keawe Woodmore先生,

PO Box 2526, Wellington, New Zealand.
Tel: +64 4 474 4226; Fax: +64 4 470 2730;
E-mail: sps@maf.govt.nz.
通报文件也可从下属网址获得:
http://www.maf.govt.nz/biosecurity/pests-diseases/forests/risk/index.htm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7.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0.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11. 拟生效日期: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2
新西兰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2.05 如下信息:

G/SPS/N/NZL/159/Rev.1/Add.1


切花、朱蕉和龙血树属植物的枝条进口的卫生标准

2001年11月8日,新西兰向WTO各成员通报了进口卫生标准草案(G/SPS/N/NZL/159)及对来自任何国家的切花、朱蕉和龙血树属植物枝条进口风险分析(G/SPS/N/NZL/158)的措施。它建议对朱蕉和龙血树属植物的切花及枝条需要进行若干项出口前处理。该类植物进口卫生标准草案的最终评议期于2002年1月18日结束。

评议期间有少数涉及进口风险分析的意见。进口风险分析已根据这些意见进行了修改。无须对植物种类的进口卫生标准进行更改。

作为植物种类进口卫生标准与原通报草案(2001年8月31日)没有差异,2002年3月14日公布执行标准

有关该通报文件的进一步内容或副本,请接洽新西兰SPS协调员Keawe Woodmore先生,

PO Box 2526, Wellington, New Zealand.
Tel: +64 4 474 4226; Fax: +64 4 470 2730;
E-mail: sps@maf.govt.nz.
通报文件也可从下属网址获得:
http://www.maf.govt.nz/biosecurity/pests-diseases/forests/risk/index.htm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2
新西兰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2.05 如下信息:

G/SPS/N/NZL/159/Rev.1/Add.1


切花、朱蕉和龙血树属植物的枝条进口的卫生标准

2001年11月8日,新西兰向WTO各成员通报了进口卫生标准草案(G/SPS/N/NZL/159)及对来自任何国家的切花、朱蕉和龙血树属植物枝条进口风险分析(G/SPS/N/NZL/158)的措施。它建议对朱蕉和龙血树属植物的切花及枝条需要进行若干项出口前处理。该类植物进口卫生标准草案的最终评议期于2002年1月18日结束。

评议期间有少数涉及进口风险分析的意见。进口风险分析已根据这些意见进行了修改。无须对植物种类的进口卫生标准进行更改。

作为植物种类进口卫生标准与原通报草案(2001年8月31日)没有差异,2002年3月14日公布执行标准

有关该通报文件的进一步内容或副本,请接洽新西兰SPS协调员Keawe Woodmore先生,

PO Box 2526, Wellington, New Zealand.
Tel: +64 4 474 4226; Fax: +64 4 470 2730;
E-mail: sps@maf.govt.nz.
通报文件也可从下属网址获得:
http://www.maf.govt.nz/biosecurity/pests-diseases/forests/risk/index.htm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
1. 通报成员:新西兰
2. 负责机构:
3. 覆盖的产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新西兰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2.05 如下信息:

G/SPS/N/NZL/159/Rev.1/Add.1


切花、朱蕉和龙血树属植物的枝条进口的卫生标准

2001年11月8日,新西兰向WTO各成员通报了进口卫生标准草案(G/SPS/N/NZL/159)及对来自任何国家的切花、朱蕉和龙血树属植物枝条进口风险分析(G/SPS/N/NZL/158)的措施。它建议对朱蕉和龙血树属植物的切花及枝条需要进行若干项出口前处理。该类植物进口卫生标准草案的最终评议期于2002年1月18日结束。

评议期间有少数涉及进口风险分析的意见。进口风险分析已根据这些意见进行了修改。无须对植物种类的进口卫生标准进行更改。

作为植物种类进口卫生标准与原通报草案(2001年8月31日)没有差异,2002年3月14日公布执行标准

有关该通报文件的进一步内容或副本,请接洽新西兰SPS协调员Keawe Woodmore先生,

PO Box 2526, Wellington, New Zealand.
Tel: +64 4 474 4226; Fax: +64 4 470 2730;
E-mail: sps@maf.govt.nz.
通报文件也可从下属网址获得:
http://www.maf.govt.nz/biosecurity/pests-diseases/forests/risk/index.htm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7.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1.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12. 拟生效日期:
1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2
应新西兰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2-05-22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
内容简述:
新西兰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2.05 如下信息:

G/SPS/N/NZL/159/Rev.1/Add.1


切花、朱蕉和龙血树属植物的枝条进口的卫生标准

2001年11月8日,新西兰向WTO各成员通报了进口卫生标准草案(G/SPS/N/NZL/159)及对来自任何国家的切花、朱蕉和龙血树属植物枝条进口风险分析(G/SPS/N/NZL/158)的措施。它建议对朱蕉和龙血树属植物的切花及枝条需要进行若干项出口前处理。该类植物进口卫生标准草案的最终评议期于2002年1月18日结束。

评议期间有少数涉及进口风险分析的意见。进口风险分析已根据这些意见进行了修改。无须对植物种类的进口卫生标准进行更改。

作为植物种类进口卫生标准与原通报草案(2001年8月31日)没有差异,2002年3月14日公布执行标准

有关该通报文件的进一步内容或副本,请接洽新西兰SPS协调员Keawe Woodmore先生,

PO Box 2526, Wellington, New Zealand.
Tel: +64 4 474 4226; Fax: +64 4 470 2730;
E-mail: sps@maf.govt.nz.
通报文件也可从下属网址获得:
http://www.maf.govt.nz/biosecurity/pests-diseases/forests/risk/index.htm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2
应新西兰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2-05-22如下信息:
新西兰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02.05 如下信息:

G/SPS/N/NZL/159/Rev.1/Add.1


切花、朱蕉和龙血树属植物的枝条进口的卫生标准

2001年11月8日,新西兰向WTO各成员通报了进口卫生标准草案(G/SPS/N/NZL/159)及对来自任何国家的切花、朱蕉和龙血树属植物枝条进口风险分析(G/SPS/N/NZL/158)的措施。它建议对朱蕉和龙血树属植物的切花及枝条需要进行若干项出口前处理。该类植物进口卫生标准草案的最终评议期于2002年1月18日结束。

评议期间有少数涉及进口风险分析的意见。进口风险分析已根据这些意见进行了修改。无须对植物种类的进口卫生标准进行更改。

作为植物种类进口卫生标准与原通报草案(2001年8月31日)没有差异,2002年3月14日公布执行标准

有关该通报文件的进一步内容或副本,请接洽新西兰SPS协调员Keawe Woodmore先生,

PO Box 2526, Wellington, New Zealand.
Tel: +64 4 474 4226; Fax: +64 4 470 2730;
E-mail: sps@maf.govt.nz.
通报文件也可从下属网址获得:
http://www.maf.govt.nz/biosecurity/pests-diseases/forests/risk/index.htm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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