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
当前位置: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通报与召回SPS通报
字体:
0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CHL/544
2017-05-18
17-2655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1. 通报成员:智利
2. 负责机构: 农业畜牧局(SAG)
3. 覆盖的产品: 家兔和野兔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出口智利宠物家兔和野兔的卫生要求:


页数:4页    使用语言:西班牙文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通报措施内容如下:
1.本文规定智利宠物家兔/野兔的具体入境卫生要求;
2.出口智利的动物属于以下情况的被视为宠物:
 a.旅行宠物不超过5只;
 b.宠物必须由乘坐同一交通工具的主人或负责其旅行人员的陪同;
 c.宠物主人要通过宠物运输服务机构运送;
 d.它们是作为宠物对外出口的;
 e.它们不得用于繁殖目的及/或商业交易, 即: 销售、转移所有权、展览或其它娱乐活动;
 f.无论雌雄,宠物要经过阉割处理且具备有相关认证;
3.卫生认证:
宠物装船时必须有1份由产地国主管卫生当局签发的官方卫生证书。证书必须采用西班牙文及产地国官方语言, 必须证明符合当局批准的相关卫生要求及版本;
4.宠物产地:
 4.1. 出口智利的兔/野兔必须在产地国或地区出生或长大, 或在出口前圈养至少60天;
 4.2. 装船前90天产地未出现兔热病, 兔粘液瘤病或兔出血热病的临床病例;
 4.3. 用于实验的家兔必须生长于隔离群; 进口商必须证明用于实验室研究或诊断身份并满足保证妥善照管动物的要求。
5.装船前隔离:
 5.1. 宠物必须经过21天的兽医监督隔离器; 在此期间, 不得有任何兔热病或其它影响该物种的可感染或传染性疫病的临床症状报告;
 5.2. 在隔离期间, 宠物必须用主管卫生当局批准的有效产品进行过内外寄生虫处理;
 5.3. 在隔离期间, 宠物不得与其它同物种动物直接接触, 必须经过阴性反应测试及接种疫苗/或适当时,经过以下抗疫病的处理*:
  5.3.1.**兔出血病: 血球凝集抑制反应测试或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竞争性Elisa试验或至少经过两次含1种灭活病毒的免疫接种,最近1次免疫接种是发生在装船前6个月内。必须说明诊断数据、诊断技术或疫苗;
  5.3.2. **兔热病: 聚合酶链反应(PCR);
  5.3.3.体内外寄生虫: 用主管卫生当局批准的广谱抗寄生虫药处理。必须标明处理日期;
5.4.  必须在1家官方活产地卫生当局认可的实验室内进行过诊断测试;
5.5.  如产地国无上述疫病时, 无需进行诊断测试。
 * 如动物经过疫苗接种,必须提供相关疫苗接种明细: 疫苗接种日期, 疫苗生产厂家、序号、控制号及到期日。
 ** 必须随附诊断协议。
6.装船要求:
 6.1.宠物在装船时,必须随附由产地国主管卫生机构签发的西班牙文官方卫生证书, 证明船货符合卫生要求,宠物经过阉割处理并注明产地国和地址、所有人姓名、宠物详细标识、旅行动物数量、其目的地地址、运输方式及智利入境点;
 6.2. 在前往智利的上岸当日, 宠物不得出现任何影响该物种的传染或感染性疫病的临床症状或存在任何体外寄生虫的迹象, 且必须处于良好出口状态;
 6.3. 运输期间, 必须采取了所有相关措施,保证智利要求的卫生条件及动物健康。
7. 智利入境条件:
 7.1. 抵达目的国时, 宠物必须在Lo Aguirre检疫站接受农畜局进行的入境后检疫或在该局批准的另一设施接受至少10天的检疫期。如农畜局认为必要,还可延长该检疫期;
 7.2. 在入境后检疫期间, 宠物可经过农畜局认为必要的任何诊断测试或处理,费用由有关方承担;
 7.3. 所有物种动物必须提交农畜局(SAG)再生自然资源处颁布的外来野生动物授权决议;
 7.4. 如进口动物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件规定的物种, 则必须符合该公约要求及现有法规;
 7. 6.851/2012号决议修改1993年396号决议规定出口智利的家兔/野兔的卫生要求,特此撤销。
7.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X]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X]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13.1及13.2章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0. 拟批准日期: 官方公报公布时
拟公布日期:
通报下达日后80天
11.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官方公报公布时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17年7月17日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 sps.chile@sag.gob.cl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 sps.chile@sag.gob.cl
1
通报措施内容如下:
1.本文规定智利宠物家兔/野兔的具体入境卫生要求;
2.出口智利的动物属于以下情况的被视为宠物:
 a.旅行宠物不超过5只;
 b.宠物必须由乘坐同一交通工具的主人或负责其旅行人员的陪同;
 c.宠物主人要通过宠物运输服务机构运送;
 d.它们是作为宠物对外出口的;
 e.它们不得用于繁殖目的及/或商业交易, 即: 销售、转移所有权、展览或其它娱乐活动;
 f.无论雌雄,宠物要经过阉割处理且具备有相关认证;
3.卫生认证:
宠物装船时必须有1份由产地国主管卫生当局签发的官方卫生证书。证书必须采用西班牙文及产地国官方语言, 必须证明符合当局批准的相关卫生要求及版本;
4.宠物产地:
 4.1. 出口智利的兔/野兔必须在产地国或地区出生或长大, 或在出口前圈养至少60天;
 4.2. 装船前90天产地未出现兔热病, 兔粘液瘤病或兔出血热病的临床病例;
 4.3. 用于实验的家兔必须生长于隔离群; 进口商必须证明用于实验室研究或诊断身份并满足保证妥善照管动物的要求。
5.装船前隔离:
 5.1. 宠物必须经过21天的兽医监督隔离器; 在此期间, 不得有任何兔热病或其它影响该物种的可感染或传染性疫病的临床症状报告;
 5.2. 在隔离期间, 宠物必须用主管卫生当局批准的有效产品进行过内外寄生虫处理;
 5.3. 在隔离期间, 宠物不得与其它同物种动物直接接触, 必须经过阴性反应测试及接种疫苗/或适当时,经过以下抗疫病的处理*:
  5.3.1.**兔出血病: 血球凝集抑制反应测试或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竞争性Elisa试验或至少经过两次含1种灭活病毒的免疫接种,最近1次免疫接种是发生在装船前6个月内。必须说明诊断数据、诊断技术或疫苗;
  5.3.2. **兔热病: 聚合酶链反应(PCR);
  5.3.3.体内外寄生虫: 用主管卫生当局批准的广谱抗寄生虫药处理。必须标明处理日期;
5.4.  必须在1家官方活产地卫生当局认可的实验室内进行过诊断测试;
5.5.  如产地国无上述疫病时, 无需进行诊断测试。
 * 如动物经过疫苗接种,必须提供相关疫苗接种明细: 疫苗接种日期, 疫苗生产厂家、序号、控制号及到期日。
 ** 必须随附诊断协议。
6.装船要求:
 6.1.宠物在装船时,必须随附由产地国主管卫生机构签发的西班牙文官方卫生证书, 证明船货符合卫生要求,宠物经过阉割处理并注明产地国和地址、所有人姓名、宠物详细标识、旅行动物数量、其目的地地址、运输方式及智利入境点;
 6.2. 在前往智利的上岸当日, 宠物不得出现任何影响该物种的传染或感染性疫病的临床症状或存在任何体外寄生虫的迹象, 且必须处于良好出口状态;
 6.3. 运输期间, 必须采取了所有相关措施,保证智利要求的卫生条件及动物健康。
7. 智利入境条件:
 7.1. 抵达目的国时, 宠物必须在Lo Aguirre检疫站接受农畜局进行的入境后检疫或在该局批准的另一设施接受至少10天的检疫期。如农畜局认为必要,还可延长该检疫期;
 7.2. 在入境后检疫期间, 宠物可经过农畜局认为必要的任何诊断测试或处理,费用由有关方承担;
 7.3. 所有物种动物必须提交农畜局(SAG)再生自然资源处颁布的外来野生动物授权决议;
 7.4. 如进口动物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件规定的物种, 则必须符合该公约要求及现有法规;
 7. 6.851/2012号决议修改1993年396号决议规定出口智利的家兔/野兔的卫生要求,特此撤销。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 sps.chile@sag.gob.cl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 sps.chile@sag.gob.cl
1
通报措施内容如下:
1.本文规定智利宠物家兔/野兔的具体入境卫生要求;
2.出口智利的动物属于以下情况的被视为宠物:
 a.旅行宠物不超过5只;
 b.宠物必须由乘坐同一交通工具的主人或负责其旅行人员的陪同;
 c.宠物主人要通过宠物运输服务机构运送;
 d.它们是作为宠物对外出口的;
 e.它们不得用于繁殖目的及/或商业交易, 即: 销售、转移所有权、展览或其它娱乐活动;
 f.无论雌雄,宠物要经过阉割处理且具备有相关认证;
3.卫生认证:
宠物装船时必须有1份由产地国主管卫生当局签发的官方卫生证书。证书必须采用西班牙文及产地国官方语言, 必须证明符合当局批准的相关卫生要求及版本;
4.宠物产地:
 4.1. 出口智利的兔/野兔必须在产地国或地区出生或长大, 或在出口前圈养至少60天;
 4.2. 装船前90天产地未出现兔热病, 兔粘液瘤病或兔出血热病的临床病例;
 4.3. 用于实验的家兔必须生长于隔离群; 进口商必须证明用于实验室研究或诊断身份并满足保证妥善照管动物的要求。
5.装船前隔离:
 5.1. 宠物必须经过21天的兽医监督隔离器; 在此期间, 不得有任何兔热病或其它影响该物种的可感染或传染性疫病的临床症状报告;
 5.2. 在隔离期间, 宠物必须用主管卫生当局批准的有效产品进行过内外寄生虫处理;
 5.3. 在隔离期间, 宠物不得与其它同物种动物直接接触, 必须经过阴性反应测试及接种疫苗/或适当时,经过以下抗疫病的处理*:
  5.3.1.**兔出血病: 血球凝集抑制反应测试或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竞争性Elisa试验或至少经过两次含1种灭活病毒的免疫接种,最近1次免疫接种是发生在装船前6个月内。必须说明诊断数据、诊断技术或疫苗;
  5.3.2. **兔热病: 聚合酶链反应(PCR);
  5.3.3.体内外寄生虫: 用主管卫生当局批准的广谱抗寄生虫药处理。必须标明处理日期;
5.4.  必须在1家官方活产地卫生当局认可的实验室内进行过诊断测试;
5.5.  如产地国无上述疫病时, 无需进行诊断测试。
 * 如动物经过疫苗接种,必须提供相关疫苗接种明细: 疫苗接种日期, 疫苗生产厂家、序号、控制号及到期日。
 ** 必须随附诊断协议。
6.装船要求:
 6.1.宠物在装船时,必须随附由产地国主管卫生机构签发的西班牙文官方卫生证书, 证明船货符合卫生要求,宠物经过阉割处理并注明产地国和地址、所有人姓名、宠物详细标识、旅行动物数量、其目的地地址、运输方式及智利入境点;
 6.2. 在前往智利的上岸当日, 宠物不得出现任何影响该物种的传染或感染性疫病的临床症状或存在任何体外寄生虫的迹象, 且必须处于良好出口状态;
 6.3. 运输期间, 必须采取了所有相关措施,保证智利要求的卫生条件及动物健康。
7. 智利入境条件:
 7.1. 抵达目的国时, 宠物必须在Lo Aguirre检疫站接受农畜局进行的入境后检疫或在该局批准的另一设施接受至少10天的检疫期。如农畜局认为必要,还可延长该检疫期;
 7.2. 在入境后检疫期间, 宠物可经过农畜局认为必要的任何诊断测试或处理,费用由有关方承担;
 7.3. 所有物种动物必须提交农畜局(SAG)再生自然资源处颁布的外来野生动物授权决议;
 7.4. 如进口动物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件规定的物种, 则必须符合该公约要求及现有法规;
 7. 6.851/2012号决议修改1993年396号决议规定出口智利的家兔/野兔的卫生要求,特此撤销。
1
1. 通报成员:智利
2. 负责机构: 农业畜牧局(SAG)
3. 覆盖的产品: 家兔和野兔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出口智利宠物家兔和野兔的卫生要求:


页数:4页    使用语言:西班牙文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通报措施内容如下:
1.本文规定智利宠物家兔/野兔的具体入境卫生要求;
2.出口智利的动物属于以下情况的被视为宠物:
 a.旅行宠物不超过5只;
 b.宠物必须由乘坐同一交通工具的主人或负责其旅行人员的陪同;
 c.宠物主人要通过宠物运输服务机构运送;
 d.它们是作为宠物对外出口的;
 e.它们不得用于繁殖目的及/或商业交易, 即: 销售、转移所有权、展览或其它娱乐活动;
 f.无论雌雄,宠物要经过阉割处理且具备有相关认证;
3.卫生认证:
宠物装船时必须有1份由产地国主管卫生当局签发的官方卫生证书。证书必须采用西班牙文及产地国官方语言, 必须证明符合当局批准的相关卫生要求及版本;
4.宠物产地:
 4.1. 出口智利的兔/野兔必须在产地国或地区出生或长大, 或在出口前圈养至少60天;
 4.2. 装船前90天产地未出现兔热病, 兔粘液瘤病或兔出血热病的临床病例;
 4.3. 用于实验的家兔必须生长于隔离群; 进口商必须证明用于实验室研究或诊断身份并满足保证妥善照管动物的要求。
5.装船前隔离:
 5.1. 宠物必须经过21天的兽医监督隔离器; 在此期间, 不得有任何兔热病或其它影响该物种的可感染或传染性疫病的临床症状报告;
 5.2. 在隔离期间, 宠物必须用主管卫生当局批准的有效产品进行过内外寄生虫处理;
 5.3. 在隔离期间, 宠物不得与其它同物种动物直接接触, 必须经过阴性反应测试及接种疫苗/或适当时,经过以下抗疫病的处理*:
  5.3.1.**兔出血病: 血球凝集抑制反应测试或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竞争性Elisa试验或至少经过两次含1种灭活病毒的免疫接种,最近1次免疫接种是发生在装船前6个月内。必须说明诊断数据、诊断技术或疫苗;
  5.3.2. **兔热病: 聚合酶链反应(PCR);
  5.3.3.体内外寄生虫: 用主管卫生当局批准的广谱抗寄生虫药处理。必须标明处理日期;
5.4.  必须在1家官方活产地卫生当局认可的实验室内进行过诊断测试;
5.5.  如产地国无上述疫病时, 无需进行诊断测试。
 * 如动物经过疫苗接种,必须提供相关疫苗接种明细: 疫苗接种日期, 疫苗生产厂家、序号、控制号及到期日。
 ** 必须随附诊断协议。
6.装船要求:
 6.1.宠物在装船时,必须随附由产地国主管卫生机构签发的西班牙文官方卫生证书, 证明船货符合卫生要求,宠物经过阉割处理并注明产地国和地址、所有人姓名、宠物详细标识、旅行动物数量、其目的地地址、运输方式及智利入境点;
 6.2. 在前往智利的上岸当日, 宠物不得出现任何影响该物种的传染或感染性疫病的临床症状或存在任何体外寄生虫的迹象, 且必须处于良好出口状态;
 6.3. 运输期间, 必须采取了所有相关措施,保证智利要求的卫生条件及动物健康。
7. 智利入境条件:
 7.1. 抵达目的国时, 宠物必须在Lo Aguirre检疫站接受农畜局进行的入境后检疫或在该局批准的另一设施接受至少10天的检疫期。如农畜局认为必要,还可延长该检疫期;
 7.2. 在入境后检疫期间, 宠物可经过农畜局认为必要的任何诊断测试或处理,费用由有关方承担;
 7.3. 所有物种动物必须提交农畜局(SAG)再生自然资源处颁布的外来野生动物授权决议;
 7.4. 如进口动物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件规定的物种, 则必须符合该公约要求及现有法规;
 7. 6.851/2012号决议修改1993年396号决议规定出口智利的家兔/野兔的卫生要求,特此撤销。
7. 目的和理由:
[ ]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X]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X]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13.1及13.2章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1. 拟批准日期: 官方公报公布时
拟公布日期:
通报下达日后80天
12.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官方公报公布时 [ ] 贸易促进措施
1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17年7月17日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 sps.chile@sag.gob.cl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 sps.chile@sag.gob.cl
1
应智利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7-05-18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出口智利宠物家兔和野兔的卫生要求:
内容简述:
通报措施内容如下:
1.本文规定智利宠物家兔/野兔的具体入境卫生要求;
2.出口智利的动物属于以下情况的被视为宠物:
 a.旅行宠物不超过5只;
 b.宠物必须由乘坐同一交通工具的主人或负责其旅行人员的陪同;
 c.宠物主人要通过宠物运输服务机构运送;
 d.它们是作为宠物对外出口的;
 e.它们不得用于繁殖目的及/或商业交易, 即: 销售、转移所有权、展览或其它娱乐活动;
 f.无论雌雄,宠物要经过阉割处理且具备有相关认证;
3.卫生认证:
宠物装船时必须有1份由产地国主管卫生当局签发的官方卫生证书。证书必须采用西班牙文及产地国官方语言, 必须证明符合当局批准的相关卫生要求及版本;
4.宠物产地:
 4.1. 出口智利的兔/野兔必须在产地国或地区出生或长大, 或在出口前圈养至少60天;
 4.2. 装船前90天产地未出现兔热病, 兔粘液瘤病或兔出血热病的临床病例;
 4.3. 用于实验的家兔必须生长于隔离群; 进口商必须证明用于实验室研究或诊断身份并满足保证妥善照管动物的要求。
5.装船前隔离:
 5.1. 宠物必须经过21天的兽医监督隔离器; 在此期间, 不得有任何兔热病或其它影响该物种的可感染或传染性疫病的临床症状报告;
 5.2. 在隔离期间, 宠物必须用主管卫生当局批准的有效产品进行过内外寄生虫处理;
 5.3. 在隔离期间, 宠物不得与其它同物种动物直接接触, 必须经过阴性反应测试及接种疫苗/或适当时,经过以下抗疫病的处理*:
  5.3.1.**兔出血病: 血球凝集抑制反应测试或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竞争性Elisa试验或至少经过两次含1种灭活病毒的免疫接种,最近1次免疫接种是发生在装船前6个月内。必须说明诊断数据、诊断技术或疫苗;
  5.3.2. **兔热病: 聚合酶链反应(PCR);
  5.3.3.体内外寄生虫: 用主管卫生当局批准的广谱抗寄生虫药处理。必须标明处理日期;
5.4.  必须在1家官方活产地卫生当局认可的实验室内进行过诊断测试;
5.5.  如产地国无上述疫病时, 无需进行诊断测试。
 * 如动物经过疫苗接种,必须提供相关疫苗接种明细: 疫苗接种日期, 疫苗生产厂家、序号、控制号及到期日。
 ** 必须随附诊断协议。
6.装船要求:
 6.1.宠物在装船时,必须随附由产地国主管卫生机构签发的西班牙文官方卫生证书, 证明船货符合卫生要求,宠物经过阉割处理并注明产地国和地址、所有人姓名、宠物详细标识、旅行动物数量、其目的地地址、运输方式及智利入境点;
 6.2. 在前往智利的上岸当日, 宠物不得出现任何影响该物种的传染或感染性疫病的临床症状或存在任何体外寄生虫的迹象, 且必须处于良好出口状态;
 6.3. 运输期间, 必须采取了所有相关措施,保证智利要求的卫生条件及动物健康。
7. 智利入境条件:
 7.1. 抵达目的国时, 宠物必须在Lo Aguirre检疫站接受农畜局进行的入境后检疫或在该局批准的另一设施接受至少10天的检疫期。如农畜局认为必要,还可延长该检疫期;
 7.2. 在入境后检疫期间, 宠物可经过农畜局认为必要的任何诊断测试或处理,费用由有关方承担;
 7.3. 所有物种动物必须提交农畜局(SAG)再生自然资源处颁布的外来野生动物授权决议;
 7.4. 如进口动物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件规定的物种, 则必须符合该公约要求及现有法规;
 7. 6.851/2012号决议修改1993年396号决议规定出口智利的家兔/野兔的卫生要求,特此撤销。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 sps.chile@sag.gob.cl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 sps.chile@sag.gob.cl
1
应智利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7-05-18如下信息:
通报措施内容如下:
1.本文规定智利宠物家兔/野兔的具体入境卫生要求;
2.出口智利的动物属于以下情况的被视为宠物:
 a.旅行宠物不超过5只;
 b.宠物必须由乘坐同一交通工具的主人或负责其旅行人员的陪同;
 c.宠物主人要通过宠物运输服务机构运送;
 d.它们是作为宠物对外出口的;
 e.它们不得用于繁殖目的及/或商业交易, 即: 销售、转移所有权、展览或其它娱乐活动;
 f.无论雌雄,宠物要经过阉割处理且具备有相关认证;
3.卫生认证:
宠物装船时必须有1份由产地国主管卫生当局签发的官方卫生证书。证书必须采用西班牙文及产地国官方语言, 必须证明符合当局批准的相关卫生要求及版本;
4.宠物产地:
 4.1. 出口智利的兔/野兔必须在产地国或地区出生或长大, 或在出口前圈养至少60天;
 4.2. 装船前90天产地未出现兔热病, 兔粘液瘤病或兔出血热病的临床病例;
 4.3. 用于实验的家兔必须生长于隔离群; 进口商必须证明用于实验室研究或诊断身份并满足保证妥善照管动物的要求。
5.装船前隔离:
 5.1. 宠物必须经过21天的兽医监督隔离器; 在此期间, 不得有任何兔热病或其它影响该物种的可感染或传染性疫病的临床症状报告;
 5.2. 在隔离期间, 宠物必须用主管卫生当局批准的有效产品进行过内外寄生虫处理;
 5.3. 在隔离期间, 宠物不得与其它同物种动物直接接触, 必须经过阴性反应测试及接种疫苗/或适当时,经过以下抗疫病的处理*:
  5.3.1.**兔出血病: 血球凝集抑制反应测试或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竞争性Elisa试验或至少经过两次含1种灭活病毒的免疫接种,最近1次免疫接种是发生在装船前6个月内。必须说明诊断数据、诊断技术或疫苗;
  5.3.2. **兔热病: 聚合酶链反应(PCR);
  5.3.3.体内外寄生虫: 用主管卫生当局批准的广谱抗寄生虫药处理。必须标明处理日期;
5.4.  必须在1家官方活产地卫生当局认可的实验室内进行过诊断测试;
5.5.  如产地国无上述疫病时, 无需进行诊断测试。
 * 如动物经过疫苗接种,必须提供相关疫苗接种明细: 疫苗接种日期, 疫苗生产厂家、序号、控制号及到期日。
 ** 必须随附诊断协议。
6.装船要求:
 6.1.宠物在装船时,必须随附由产地国主管卫生机构签发的西班牙文官方卫生证书, 证明船货符合卫生要求,宠物经过阉割处理并注明产地国和地址、所有人姓名、宠物详细标识、旅行动物数量、其目的地地址、运输方式及智利入境点;
 6.2. 在前往智利的上岸当日, 宠物不得出现任何影响该物种的传染或感染性疫病的临床症状或存在任何体外寄生虫的迹象, 且必须处于良好出口状态;
 6.3. 运输期间, 必须采取了所有相关措施,保证智利要求的卫生条件及动物健康。
7. 智利入境条件:
 7.1. 抵达目的国时, 宠物必须在Lo Aguirre检疫站接受农畜局进行的入境后检疫或在该局批准的另一设施接受至少10天的检疫期。如农畜局认为必要,还可延长该检疫期;
 7.2. 在入境后检疫期间, 宠物可经过农畜局认为必要的任何诊断测试或处理,费用由有关方承担;
 7.3. 所有物种动物必须提交农畜局(SAG)再生自然资源处颁布的外来野生动物授权决议;
 7.4. 如进口动物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件规定的物种, 则必须符合该公约要求及现有法规;
 7. 6.851/2012号决议修改1993年396号决议规定出口智利的家兔/野兔的卫生要求,特此撤销。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mail: sps.chile@sag.gob.cl

通报原文:[{"filename":"CHL544.doc","fileurl":"/uploadtbtsps/sps/20170518/CHL544.doc"}]

附件:

我要评议
广东省农食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WTO/SPS)信息平台 广东省农业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