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非完整法规,完整法规请查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03A 《产品环保责任(塑胶购物袋)规例》 (第603章第29条) (略去制定语式条文——2015年第3号编辑修订纪录) [2009年4月30日] 第1部 导言 (格式变更——2015年第3号编辑修订纪录) 1.(已失时效而略去——2015年第3号编辑修订纪录) 2.释义 (1)(由2014年第4号第24条废除) (2)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在本规例中使用的所有字眼及词句,如已在本条例第17条中为施行本条例第3部而被界定,则它们的涵义与它们在该部中的涵义相同。 第2部 (由2014年第4号第25条废除) 3.(由2014年第4号第25条废除) 4.(由2014年第4号第25条废除) 5.(由2014年第4号第25条废除) 6.(由2014年第4号第25条废除) 7.(由2014年第4号第25条废除) 第3部 (由2014年第4号第25条废除) 8.(由2014年第4号第25条废除) 9.(由2014年第4号第25条废除) 10.(由2014年第4号第25条废除) 11.(由2014年第4号第25条废除) 第4部 (由2014年第4号第25条废除) 12.(由2014年第4号第25条废除) 13.(由2014年第4号第25条废除) 14.(由2014年第4号第25条废除) 15.(由2014年第4号第25条废除) 第5部 (由2014年第4号第25条废除) 16.(由2014年第4号第25条废除) 第6部 与定额罚款有关的通知书及证明书,及缴付定额罚款 (第6部由2014年第4号第26条增补) 17.罚款通知书 本条例第28A(2)条所指的罚款通知书,须符合附表中表格1的格式。 18.缴款通知书 (1)本条例第28D(2)条所指的缴款通知书,须符合附表中表格2的格式。 (2)签有或印有代表署长行事的获授权人员的姓名的缴款通知书,方属有效。 19.缴款通知书邮递证明书 本条例第28D(5)条所指的缴款通知书邮递证明书,须符合附表中表格3的格式。 20.证据证明书 本条例第28G(5)(c)条所指的证据证明书,须符合附表中表格4的格式。 21.缴付定额罚款 (1)就罚款通知书或缴款通知书而缴付的定额罚款,须按下述方法缴付 —— (a)以邮递方式,寄交库务署; (b)在任何邮政局(流动邮政局除外)的柜位缴付; (c)透过银行自动柜员机缴付; (d)用电话使用一般称为“缴费灵”的服务缴付; (e)透过互联网缴付;或 (f)透过银行提供的电话理财服务缴付。 (2)如任何人意欲按照第(1)(a)或(b)款缴付定额罚款,该人须按照有关罚款通知书或缴款通知书所列明的缴款办法,将该通知书连同所缴付的款项一并交付。 (3)如按照本条缴付款项,所缴付的款项须为 —— (a)有关罚款通知书或缴款通知书所指明的定额罚款款额;或 (b)如就多于一份通知书缴付款项,该等通知书所指明的定额罚款款额的总和。 (4)按照第(1)款缴付的款项,除关于有关罚款通知书或缴款通知书所指明的事宜的款额外,不得包含关于其他事宜的款额,亦不得构成关于其他事宜的款额的一部分。 (5)定额罚款如非按照本规例缴付,该定额罚款须视作仍未缴付,而库务署署长可将如此缴付的款额,退回付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