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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第60B章
标题 Import and Export (Fees) Regulations
类别 法规条例
状态 有效
发布国家/区域
发布部门 HONG KONG
发布日期 2015-03-20
文件编号 第60B章
标题 香港进出口(费用)规例
类别 法规条例
状态 有效
发布国家/区域 中国香港
发布部门 香港特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5-03-20

 关于本规例最新版本请上官网查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0B

《进出口(费用)规例》
(第60章第31条)
[1973年6月1日]  1973年第97号法律公告
(*格式变更——2012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编辑附注:
* 整条规例的格式已按现行法例样式更新。
1.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进出口(费用)规例》。
2.订明费用及付款方式
(1)附表第3栏指明的费用为署长就附表第2栏所指明事项所收取的费用。  (1983年第388号法律公告)
(2)附表第1(c)、4(a)及14项所列的费用 ——
(a)如申请或呈交是以纸张形式提出或作出的,则须 ——
(i)以现金或经由迅通电子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名为“易办事”的缴费系统缴付;或
(ii)以该项所显示的金额总值的黏贴邮资印花或戳盖邮资印花缴付,而该等印花乃于申请书或生产通知书上附贴或盖上印戳(视属何情况而定)者;或  (2001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b)如申请或呈交是藉使用指明团体所提供的服务而提出或作出的,则以政府及该指明团体所同意的方式缴付。  (1975年第81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258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543号法律公告)
(2A)附表第13A项所列的费用须在根据《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A)交付进口通知书或出口通知书之前缴付。  (2007年第25号法律公告;2011年第43号法律公告)
(3)署长可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就附表第12及13项收取按比例以月为基准计算的费用 ——  (2004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a)有人为此目的而提出申请;及
(b)署长信纳如此收费可使该申请人就上述每一项的登记,均在署长所决定的同一日期届满。  (2001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3A)(由2004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废除)
(4)在计算须根据第(3)款缴付的费用时 ——  (2003年第247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a)任何少于一个月的期间须视作一整月计算;及
(b)任何少于$0.5的不足一元之数,无须计算;而任何不少于$0.5的不足一元之数,则须视作一整元计算。  (2001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1999年第195号法律公告)
3.(已期满失效而略去——2012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本条于2008年5月15日停止有效。)

 

附表

[2条]

费用表



$

1.

(a)

申请就纺织品以外的其他物品发给进口许可证 

(1992年第160号法律公告)

无须付费

(b)

申请就纺织品以外的其他物品发给出口许可证 

无须付费

(c)

就纺织品——



(i)申请发给个别托运专用的出口许可证(表格4 TIC 353) 

(1984年第315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129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160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156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19号法律公告2014年第92号法律公告)

无须付费

(ii)-(v)(由2004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废除)


(vi)(由1996年第484号法律公告废除)


(vii)申请发给个别托运专用的进口许可证(表格 7 TRA 23) 

(1984年第315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129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156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19号法律公告2014年第92号法律公告)

无须付费

(viii)(由1993年第189号法律公告废除)


(ix)-(xi)(由2004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废除)


2.

就禁运物品、受限制物品或受管制物品(未经加工钻石除外)发给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2002年第180号法律公告)

无须付费

3.

(由2004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废除)


4.

(a)

申请发给香港产地来源证、加工证或第5项所述的任何其他证明书(不包括普及特惠税证)——



(i)如申请是以纸张形式提出的(表格 TIC 185)

125

(ii)如申请是藉使用指明团体所提供的服务而提出的 

(1999年第195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19号法律公告)

110

(b)

申请发给普及特惠税证(表格 TIC 185B) 

(1989年第390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23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245号法律公告)

324

5.

发给香港产地来源证(表格 TIC 16)、加工证(表格 TIC 288)、普及特惠税证(表格A)和任何其他格式的产地来源证或任何与货品产地来源有关的证明书 

(1990年第120号法律公告)

无须付费

6.

发给卸货证(表格 TIC 42) 

(1990年第106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160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19号法律公告)

430

7.

(由1996年第484号法律公告废除)


8.

就正式纪录的任何副本或摘录而发给的准确性证明书,除非在任何其他成文法则中另外订明恰当费用,则属例外 

(1992年第160号法律公告2014年第5号法律公告)

135

9.

发给来自或摘自进口及出口报关单的统计数据正式记录的任何副本,收费按每页或不足一页亦作一页计算 

(1992年第160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19号法律公告)

16

10.

发给来自进口及出口报关单的任何统计数据(但不包括正式纪录的副本),收费按实际完成的工作和包括所有间接费用计算

按计算的
费用收取

10A.

为证明战略物品运抵香港而发给货物抵境证明书 (1985年第259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160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19号法律公告2012年第16号法律公告2013年第3号法律公告2014年第5号法律公告2015年第9号法律公告)

345

10B.

发给进口报关单或出口报关单或舱单的核证副本

(1990年第106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160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19号法律公告)

235

10C.

发给国际进口证 (1992年第160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19号法律公告2012年第16号法律公告2013年第3号法律公告2014年第5号法律公告2015年第9号法律公告)

115

11.

(由1996年第484号法律公告废除)


12.

根据《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A)第3A部或《出口(产地来源证)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H)第7条为某人登记所收取的年费 

(1990年第248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23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245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95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3,003

13.

(就任何根据《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A)登记为纺织商的人而言)就于《2007年进出口(费用)(修订)规例》(2007年第25号法律公告)生效日期*或之后起计的任何期间而收取的年费 

(1993年第112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25号法律公告2011年第150号法律公告2014年第92号法律公告)

61

13A.

如进口通知书或出口通知书是根据《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A)由以下人士以纸张形式交付的——  

(2011年第43号法律公告)



(a)

于《2007年进出口(费用)(修订)规例》(2007年第25号法律公告)生效日期*或之后登记为纺织商的人;或


(b)

于《2007年进出口(费用)(修订)规例》(2007年第25号法律公告)生效日期*或之后将其纺织商登记续期的人 

(2007年第25号法律公告2011年第150号法律公告2014年第92号法律公告)

无须付费

14.

呈交生产通知书时须缴付的费用——



(a)

如生产通知书是以纸张形式呈交的(表格 TRA 579) 

无须付费

(b)

如生产通知书是藉使用指明团体所提供的服务而呈交的 

(1999年第195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19号法律公告2011年第150号法律公告2014年第92号法律公告)

 

无须付费

15.

就未经加工钻石——



(a)

根据《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A)第6部就任何两年的期间登记为登记未经加工钻石商而收取的费用——



(i)如属首次登记

645

(ii)如属登记未经加工钻石商将其登记续期

430

(b)

发给进口许可证

175

(c)

发给出口许可证 

(2002年第180号法律公告2006年第50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19号法律公告)

180

(1982年第258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189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259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203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02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245号法律公告2012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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