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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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 | 申请就纺织品以外的其他物品发给进口许可证 (1992年第160号法律公告) | 无须付费 |
(b) | 申请就纺织品以外的其他物品发给出口许可证 | 无须付费 |
(c) | 就纺织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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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申请发给个别托运专用的出口许可证(表格4 TIC 353) (1984年第315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129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160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156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19号法律公告;2014年第92号法律公告) | 无须付费 |
(ii)-(v)(由2004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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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由1996年第484号法律公告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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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申请发给个别托运专用的进口许可证(表格 7 TRA 23) (1984年第315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129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156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19号法律公告;2014年第92号法律公告) | 无须付费 |
(viii)(由1993年第189号法律公告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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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xi)(由2004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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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就禁运物品、受限制物品或受管制物品(未经加工钻石除外)发给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2002年第180号法律公告) | 无须付费 |
3. | (由2004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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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a) | 申请发给香港产地来源证、加工证或第5项所述的任何其他证明书(不包括普及特惠税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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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如申请是以纸张形式提出的(表格 TIC 185) | 125 |
(ii)如申请是藉使用指明团体所提供的服务而提出的 (1999年第195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19号法律公告) | 110 |
(b) | 申请发给普及特惠税证(表格 TIC 185B) (1989年第390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23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245号法律公告) | 324 |
5. | 发给香港产地来源证(表格 TIC 16)、加工证(表格 TIC 288)、普及特惠税证(表格A)和任何其他格式的产地来源证或任何与货品产地来源有关的证明书 (1990年第120号法律公告) | 无须付费 |
6. | 发给卸货证(表格 TIC 42) (1990年第106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160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19号法律公告) | 430 |
7. | (由1996年第484号法律公告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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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就正式纪录的任何副本或摘录而发给的准确性证明书,除非在任何其他成文法则中另外订明恰当费用,则属例外 (1992年第160号法律公告;2014年第5号法律公告) | 135 |
9. | 发给来自或摘自进口及出口报关单的统计数据正式记录的任何副本,收费按每页或不足一页亦作一页计算 (1992年第160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19号法律公告) | 16 |
10. | 发给来自进口及出口报关单的任何统计数据(但不包括正式纪录的副本),收费按实际完成的工作和包括所有间接费用计算 | 按计算的 费用收取 |
10A. | 为证明战略物品运抵香港而发给货物抵境证明书 (1985年第259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160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19号法律公告;2012年第16号法律公告;2013年第3号法律公告;2014年第5号法律公告;2015年第9号法律公告) | 345 |
10B. | 发给进口报关单或出口报关单或舱单的核证副本 (1990年第106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160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19号法律公告) | 235 |
10C. | 发给国际进口证 (1992年第160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19号法律公告;2012年第16号法律公告;2013年第3号法律公告;2014年第5号法律公告;2015年第9号法律公告) | 115 |
11. | (由1996年第484号法律公告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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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根据《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A)第3A部或《出口(产地来源证)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H)第7条为某人登记所收取的年费 (1990年第248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23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245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95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 3,003 |
13. | (就任何根据《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A)登记为纺织商的人而言)就于《2007年进出口(费用)(修订)规例》(2007年第25号法律公告)生效日期*或之后起计的任何期间而收取的年费 (1993年第112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25号法律公告;2011年第150号法律公告;2014年第92号法律公告) | 61 |
13A. | 如进口通知书或出口通知书是根据《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A)由以下人士以纸张形式交付的—— (2011年第43号法律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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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于《2007年进出口(费用)(修订)规例》(2007年第25号法律公告)生效日期*或之后登记为纺织商的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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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于《2007年进出口(费用)(修订)规例》(2007年第25号法律公告)生效日期*或之后将其纺织商登记续期的人 (2007年第25号法律公告;2011年第150号法律公告;2014年第92号法律公告) | 无须付费 |
14. | 呈交生产通知书时须缴付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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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如生产通知书是以纸张形式呈交的(表格 TRA 579) | 无须付费 |
(b) | 如生产通知书是藉使用指明团体所提供的服务而呈交的 (1999年第195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19号法律公告;2011年第150号法律公告;2014年第92号法律公告) | 无须付费 |
15. | 就未经加工钻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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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根据《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A)第6部就任何两年的期间登记为登记未经加工钻石商而收取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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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如属首次登记 | 645 |
(ii)如属登记未经加工钻石商将其登记续期 | 430 |
(b) | 发给进口许可证 | 175 |
(c) | 发给出口许可证 (2002年第180号法律公告;2006年第50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19号法律公告) | 1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