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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第60G章
标题 IMPORT AND EXPORT (STRATEGIC COMMODITIES) REGULATIONS
类别 法规条例
状态 有效
发布国家/区域
发布部门 HONG KONG
发布日期 2017-07-03
文件编号 第60G章
标题 香港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
类别 法规条例
状态 有效
发布国家/区域 中国香港
发布部门 香港特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7-03

 以下为非完整法规,完整法规请上官网查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0G

《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
(第60章第31条)
[1965年12月24日]
(**格式变更——2012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编辑附注:
1.本规例前引称为《进口及出口(战略物品)规例》#。
2.此规例乃根据已废除的《进出口条例》##(第50章,1966年版)而订立,凭借《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6(1)条的规定,此规例须一如是根据《进出口条例》(1970年制订)订立般继续有效。
#“《进口及出口(战略物品)规例》”乃“Importation and Exportation (Strategic Commodities) Regulations”之译名。
##“《进出口条例》”乃“Importation and Exportation Ordinance”之译名。
**“《进出口条例》”乃“Importation and Exportation Ordinance”之译名。
1.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
2.除根据许可证外禁止输入或输出附表所载的物品
(1)任何人不得输入或输出附表1所指明的物品,除非是根据并按照署长所发出的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2)第(1)款不适用于 ——
(a)过境物品,除非该物品是附表2所指明的物品;
(b)属航空转运货物的物品,除非该物品是附表2所指明的物品,而输入或输出该物品的人已就该物品的转运根据第2A条获授予豁免。  (2000年第29号第2条)
(3)任何人除非是根据并按照署长所发出的进口或出口许可证输入或输出物品,否则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将附表3所指明的物品,或将载有关于附表3所指明物品的资料的技术文件,输入或输出 ——
(a)如他明知该物品或文件是拟使用于或相当可能会使用于附表4所指明的活动;或
(b)如有合理理由使他相信该物品或文件会使用于该活动。
(1993年第299号法律公告)
2A.关于航空转运货物的豁免
(1)署长如信纳某人是从事航空转运货物处理业务的,可藉书面豁免该人,使其无须就该项豁免中指明并属航空转运货物的物品的转运,遵守第2(1)条及本条例第6A(2)条关于根据并按照许可证行事的规定。
(2)署长可在根据第(1)款授予豁免时或之后,就该项豁免施加他认为是适当的条件,而获授予该项豁免的人须遵从该等条件。
(3)任何人违反或没有遵从根据本条施加的条件 ——
(a)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2年;
(b)署长可藉书面通知,撤销或暂时吊销已授予该人的豁免,或修订任何该等条件。
(2000年第29号第2条)
3.(由1993年第299号法律公告废除)
4.(由1993年第299号法律公告废除)
附表1
[第2条及附表2]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战略物品
注释:
1.在“引号”内的词语为已界定词语。参阅附于这些清单之‘词语定义’。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2.在某些情况下,化学品按名称及CAS号码列出。由此得出的清单适用于属相同结构式的化学品(包括水合物0C002),不论其名称或CAS号码为何。显示CAS号码乃协助识别个别化学品或混合物(不论其命名为何)是否受管制。由于表列化学品的某些形式具有不同的CAS号码,而含有表列化学品的混合物亦可能具有不同的CAS号码,因此,CAS号码不能用作独有的标识符。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
军需物品清单
(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
ML1以下的20毫米口径以下的光膛武器、12.7毫米口径(0.5寸口径)或12.7毫米口径以下的其他枪械及自动化武器及配件,以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零件: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
注释:
项目ML1不适用于以下火器、武器及枪枝:
(a)为使用哑弹药而特别设计的火器,而此等火器不能发射投射物;
(b)符合以下说明的火器:经特别设计,以将系缚式、不含高炸药成分或通讯线路的投射物,发射至不足500米或相等于500米的距离;
(c)使用非中心点火的弹药的武器,而此等武器不属全 自动射击的类型;
(d)“失效枪枝”。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a)来福枪、复合枪、手枪、机枪、冲锋枪及多管式机枪;
注释:
项目ML1(a)不适用于以下枪械:
(1)1938年以前制造的来福枪及复合枪;
(2)来福枪及复合枪的复制品,而其原物是于1890年以前制造的;
(3)1890年以前制造的手枪、机枪及多管式机枪,以及其复制品;
(4)为以压缩空气或二氧化碳发射惰性投射物而特别设计的来福枪或手枪。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b)以下的光膛武器︰
(1)经特别设计作军事用途的光膛武器;
(2)以下的其他光膛武器︰
(a)属全自动类型的武器;
(b)属半自动或唧筒类型的武器;
注释:
1.项目ML1(b)不适用于以下武器:
(a)1938年以前制造的光膛武器;
(b)光膛武器的复制品,而其原物是于1890年以前制造的;
(c)供用作狩猎或运动用途的光膛武器,而此等武器符合以下两项描述:
(1)不是特别设计供军用;
(2)不属全自动射击的类型;
(d)为任何以下用途而特别设计的光膛武器︰
(1)屠宰家畜;
(2)麻醉动物;
(3)震动测试;
(4)发射工业用投射物;
(5)扰乱土制炸弹。
注意:
至于排爆装置,参阅项目ML4及1A006。
2.项目ML1(b)(2)不适用于为以压缩空气或二氧化碳发射惰性投射物而特别设计的武器。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c)使用无壳式弹药的武器;
(d)项目ML1(a)、ML1(b)或ML1(c)指明的枪械所用的可拆卸弹匣、灭声器或调整器、特殊枪架、光学武器瞄准具及消焰器;
注释:
项目ML1(d)不适用于非以电子影像处理的、可放大9倍或以下的光学武器瞄准具,但条件是此等瞄准具,并非经特别设计或改装作军事用途,亦没有装上任何为军用而特别设计的瞄准器标线。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ML2以下的20毫米口径或20毫米口径以上的光膛武器、12.7毫米口径(0.50寸口径)以上的其他武器或兵器、投射器及配件,以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零件: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
(a)枪炮、榴弹炮、加农炮、迫击炮、反坦克武器、投射物发射器、军用火焰喷射器、来福枪、无后座力炮、光膛武器及该等物品的讯号减弱设备;
注释︰
1.项目ML2(a)包括注入器、度量装置、贮存箱及其他与项目ML2(a)指明的任何装备的液体推进剂一起使用的特别设计零件。
2.项目ML2(a)不适用于以下枪械︰
(a)1938年以前制造的来福枪、光膛武器及复合枪;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b)来福枪、光膛武器及复合枪的复制品,而其原物是于1890年以前制造的;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c)1890年以前制造的枪炮、榴弹炮、加农炮及迫击炮; (2013年第89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d)供用作狩猎或运动用途的光膛武器,而此等武器符合以下两项描述:
(1)不是特别设计供军用;
(2)不属全自动射击的类型;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e)为任何以下用途而特别设计的光膛武器:
(1)屠宰家畜;
(2)麻醉动物;
(3)震动测试;
(4)发射工业用投射物;
(5)扰乱土制炸弹;
注意:
至于排爆装置,参阅项目ML4及1A006。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f)符合以下说明的手提投射物发射器:经特别设计,以将系缚式、不含高炸药成分或通讯线路的投射物,发射至不足500米或相等于500米的距离。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3.(由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废除)
(b)经特别设计或改装作军事用途的烟雾、气体及焰火投射器或产生器;
注释:
项目ML2(b)不适用于讯号枪。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c)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武器瞄准具及武器瞄准具装定器:
(1)经特别设计作军事用途的;
(2)为项目ML2(a)指明的武器而特别设计的;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d)为项目ML2(a)指明的武器而特别设计的装定器及可拆卸弹匣;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ML3以下的弹药及熔断器设定装置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零件:
(a)受项目ML1、ML2或ML12管制的武器所用的弹药;
(b)为受项目ML3(a)管制的弹药而特别设计的熔断器设定装置;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
注释:
1.项目ML3指明的特别设计的零件包括: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a)金属或塑胶制品,例如底火砧架、弹槽、弹链、弹带及弹药金属零件;
(b)保险与预发装置、信管、感测器及引发器;
(c)具单次高能量输出的供电电源设备;
(d)装火药用的可燃性外壳;
(e)副弹药,包括小型炸弹、地雷及终端导引的投射物。
2.项目ML3(a)不适用于以下弹药或零件:
(a)经处理不具投射物的弹药(空照明弹);
(b)具穿孔火药室的哑弹药;
(c)未装有设计供实弹用的零件的其他空弹及哑弹;
(d)为本注释(a)、(b)或(c)段指明的空弹或哑弹而特别设计的零件。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3.项目ML3(a)不管制为下列任何一项用途而特别设计的弹药筒: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
(a)发出讯号;
(b)惊吓雀鸟;或
(c)在油井点燃气体照明弹。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
ML4以下炸弹、鱼雷、火箭、导弹、其他爆炸装置及火药,及相关装备及其配件,以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零件: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注意:
1.至于导向及导航装备,参阅项目ML11。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2.至于飞机防御导弹系统,参阅项目ML4(c)。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a)经特别设计作军事用途的炸弹、鱼雷、手榴弹、烟幕弹、火箭、地雷、导弹、深水炸弹、爆破炸药,爆破装置与爆破零件、“烟火剂”装置、弹药筒及模拟器(即模拟上述任何项目的特征的装备);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注释:
项目ML4(a)包括:
(1)烟幕手榴弹、纵火弹、燃烧弹及爆炸装置;
(2)导弹火箭喷嘴及重返大气层载具的鼻锥。
(b)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装备︰
(1)经特别设计作军事用途的;
(2)为以下任何一项有关的‘活动’而特别设计的:
(a)项目ML4(a)指明的物品;
(b)土制炸弹;
技术注释︰
就项目ML4(b)(2)而言,‘活动’适用于操作、投射、施放、控制、发射、引爆、启动、以单次操作而提供能量的、诱引、干扰、清扫、侦测、扰乱或排除。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注释︰
1.项目ML4(b)包括︰
(a)具以下性能的移动式气体液化装备:能每日制造1 000公斤或以上的液态气体;及
(b)具浮力而适合用于清扫磁性水雷的电导电缆。
2.项目ML4(b)不包括受设计所限,只能探测金属物体而不能用作分辨地雷与其他金属物体的手提装置。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c)飞机防御导弹系统;
注释︰
项目ML4(c)不包括符合下述所有说明的飞机防御导弹系统︰
(a)包含任何下述导弹警告感应器︰
(1)具有在100毫微米至400毫微米之间的峰值响应的无源感测器;
(2)主动脉冲都卜勒导弹警告感应器;
(b)包含反制设备投掷系统;
(c)包含同时发出可见讯号及红外线讯号用以诱引地对空导弹的讯号弹;及
(d)安装在“民用飞机”上并具有下述所有特性︰
(1)该飞机防御导弹系统只有在已安装特定飞机防御导弹系统的特定“民用飞机”上始可操作,而下列其中一份文件已就该飞机发出︰
(a)由一个或多于一个“参与国”的民航当局发出的民用类别证明书;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b)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所认可的等效文件;
(2)该飞机防御导弹系统使用防护,以防止未授权取用“软件”;
(3)该安装在“民用飞机”上的飞机防御导弹系统设有有效的机制,当该系统被移离该飞机后,该机制逼使该系统不能操作。 (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ML5以下为军用而特别设计的射控及相关的警示装备、相关的系统、测试及瞄准及反制装备,以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零件与配件: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
(a)武器瞄准具、炸射计算器、火炮放列装备及武器操纵系统;
(b)目标获得、指定、距离测定、监视或追踪系统;侦测、数据结合、辨识或辨认装备,以及感测器集成装备;
(c)对项目ML5(a)及ML5(b)指明的反制装备;
注释:
就项目ML5(c)而言,反制装备包括侦测装备。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d)为项目ML5(a)、ML5(b)或ML5(c)指明的物品而特别设计的战场测试或瞄准装备; (2001年第132号法律公告;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ML6以下的地面车辆及零件︰
注意:
至于导向及导航装备,参阅项目ML11。 (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a)为军用而特别设计或改装的地面车辆,以及其零件;
技术注释︰
就项目ML6(a)而言,地面车辆一词包括拖斗。
(b)以下的其他地面车辆及零件︰
(1)符合以下所有描述的车辆:
(a)以提供第III级(NIJ 0108.01,1985年9月,或相若的国家标准)或更佳的弹道防护的物料或零件生产,或加装该等物料或零件的车辆;
(b)车辆的传动设备可同时驱动前轮及后轮(不论它们是否额外承重用车轮,亦不论它们是否被驱动);
(c)车辆的总重等级(GVWR)超过4 500公斤;
(d)车辆是为越野用途而设计或改装的;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2)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零件︰
(a)为项目ML6(b)(1)指明的车辆而特别设计的;
(b)提供第III级(NIJ 0108.01,1985年9月,或相若的国家标准)或更佳的弹道防护的;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注意︰
亦须参阅项目ML13(a)。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
注释:
1.项目ML6(a)包括: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
(a)坦克、其他军事武装车辆及加装枪械、放置地雷装备或发射项目ML4指明的军需物品的装备的军事车辆;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b)装甲车辆;
(c)水陆两栖车辆及深水渡河车辆;
(d)救援车辆及供拖运或运输弹药或武器系统及相联的装药处理装备之用的车辆。
2.项目ML6(a)指明的为军用而改装地面车辆,须有结构、电路或机械上的改变,而该改变涉及一件或一件以上为军用而特别设计的零件。该等零件包括: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a)特别设计以防弹的气动轮外胎;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b)对关键部分(例如燃油缸或车辆驾驶室)的装甲保护;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c)武器特别加固物或武器装定器;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d)停电照明设备。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e)(由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废除)
3.项目ML6不适用于为运送金钱或贵重物品而设计或改装的民用车辆。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4.项目ML6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描述的车辆:
(a)于1946年之前制造;
(b)不具有军需物品清单指明的、于1945年之后制造的项目( 车辆原零件或原配件的复制品除外);
(c)并未装有项目ML1、ML2或ML4指明的武器(不能操作且不能发射投射物的武器除外)。 (2013年第89号法律公告)
ML7以下的化学或生物毒剂、“暴动控制剂”、放射性物料、相关装备、零件及物料:
(a)“经修改作战争用途”以杀伤人或动物,或对装备造成损害或对农作物或环境造成破坏的生物剂或放射性物料; (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b)化学战(CW)剂包括︰
(1)化学战神经性毒气︰
(a)O-烷基(相等于或小于C10,含环烷基)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氟磷酸酯,例如︰
沙林(GB):O-异丙基甲基氟磷酸酯(CAS 107-44-8);及
梭曼(GD):O-比哪基甲基氟磷酸酯(CAS 96-64-0);
(b)O-烷基(相等于或小于C10,含环烷基)N,N-二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氨基氰膦酸酯,例如︰
塔崩(GA)︰二甲氨基氰膦酸乙酯(CAS 77-81-6); (2006第131号法律公告)
(c)O-烷基(氢或是相等于或小于C10,含环烷基)S-2-二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氨基乙基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硫代磷酸酯以及相应的烷基化及质子化盐类,例如︰
VX:O-乙基S-2-二异丙氨基乙基甲基硫代磷酸酯(CAS 50782-69-9);
(2)化学战发疱剂︰
(a)硫芥气,例如︰
(1)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CAS 2625-76-5);
(2)二(2-氯乙基)硫醚(CAS 505-60-2);
(3)二(2-氯乙硫基)甲烷(CAS 63869-13-6);
(4)1,2-二(2-氯乙硫基)乙烷(CAS 3563-36-8);
(5)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CAS 63905-10-2);
(6)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CAS 142868-93-7);
(7)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CAS 142868-94-8);
(8)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CAS 63918-90-1);
(9)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CAS 63918-89-8); (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
(b)路易氏剂,例如︰
(1)2-氯乙烯基二氯胂(CAS 541-25-3);
(2)三(2-氯乙烯基)胂(CAS 40334-70-1);
(3)二(2-氯乙烯基)氯胂(CAS 40334-69-8); (2006第131号法律公告)
(c)氮芥气,例如︰
(1)HN1:二(2-氯乙基)乙基胺(CAS 538-07-8);
(2)HN2︰二(2-氯乙基)甲基胺(CAS 51-75-2);
(3)HN3︰三(2-氯乙基)胺(CAS 555-77-1); (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
(3)化学战制动剂,例如︰
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BZ)(CAS 6581-06-2); (2006第131号法律公告)
(4)化学战脱叶剂,例如︰
(a)2-氯-4-氟苯氧基乙酸丁酯(LNF);
(b)2,4,5-三氯苯氧基乙酸(CAS 93-76-5)混合2,4-二氯苯氧基乙酸(CAS 94-75-7)(橙剂)(CAS 39277-47-9); (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c)以下的双成分化学武器的先质及主要先质: (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
(1)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磷酸二氟化物,例如:
DF:甲基磷酸二氟化物(CAS 676-99-3);
(2)O-烷基(氢或碳数等于或小于10,含环烷基)O-2-二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氨基乙基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亚膦酸酯及相应的烷基化与质子化盐类,例如:
QL:O-乙基O-2-二异丙氨基乙基甲基亚膦酸酯(CAS 57856-11-8); (201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3)氯沙林:O-异丙基甲基氯磷酸酯(CAS 1445-76-7);
(4)氯梭曼:O-比哪基甲基氯磷酸酯(CAS 7040-57-5);
(d)“暴动控制剂”、活性组份化学品及其组合物包括︰ (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
(1)α-溴苯乙腈,(溴芐基氰)(CA)(CAS 5798-79-8);
(2)[(2-氯苯)亚甲基]丙二腈,(o-氯亚芐基丙二腈)(CS)(CAS2698-41-1); (2006第131号法律公告)
(3)2-氯-1-苯乙烯酮,苯酰甲基氯(ω-氯乙酰苯)(CN)(CAS532-27-4); (2006第131号法律公告)
(4)二苯-(b,f)-1,4-氧杂吖庚因,(CR)(CAS 257-07-8);
(5)二苯胺氯胂,(吩呲嗪化氯),(亚当氏剂),(DM)(CAS 578-94-9);
(6)N-壬酰基吗啉,(MPA)(CAS 5299-64-9);
注释︰
1.项目ML7(d)不管制作个人自卫用途的个别包装“暴动控制剂”。
2.项目ML7(d)不管制经识别及包装作食物生产或医学用途的活性组份化学品及其组合物。 (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
(e)为军用而特别设计或改装及为散播任何下述项目而设计或改装的装备,以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零件: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1)受项目ML7(a)、ML7(b)或ML7(d)管制的物料或战剂;或
(2)以受项目ML7(c)管制的先质制造的化学武器; (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
(f)以下为军用而特别设计或改装的防护及净化装备、零件及化学混合物︰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1)为防护项目ML7(a)、ML7(b)或ML7(d)指明的物料而设计或改装的装备,以及为该等装备特别设计的零件;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2)为净化项目ML7(a)或ML7(b)指明的物料污染的物体而设计或改装的装备,以及为该等装备特别设计的零件;
(3)为净化项目ML7(a)或ML7(b)指明的物料污染的物体而特别发展/制造的化学混合物;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注释︰
项目ML7(f)(1)包括:
1.为作核子、生物、化学过滤而特别设计或改装的空调设备;
2.防护衣物。
注意︰
至于民用防毒面具及防护及净化装备,亦须参阅两用物品清单项目1A004。
(g)为军用而特别设计或改装,及为侦测或辨认项目ML7(a)、ML7(b)或ML7(d)指明的物料而设计或改装的装备,以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零件;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注释:
项目ML7(g)不管制个人辐射监控剂量器。 (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2008年第254号法律公告)
注意:
亦须参阅两用物品清单项目1A004。
(h)为侦测或辨认受项目ML7(b)管制的化学战剂而特别设计或处理的“生物聚合物”,以及用来生产该类生物聚合物的特定细胞培养物;
(i)以下供净化或分解化学战剂的“生物催化剂”,以及其生物系统:
(1)为净化或分解项目ML7(b)指明的化学战剂而特别设计,并通过生物系统定向实验选择方法或基因操作方法产生的“生物催化剂”;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2)以下含有用以生产项目ML7(i)(1)指明的“生物催化剂”的特有基因讯息的的生物系统:
(a)“传递病媒”;
(b)病毒;
(c)细胞培养物;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j)(由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废除)
注释:
1.项目ML7(a)、ML7(b)及ML7(d)不管制:
(a)氯化氰(CAS 506-77-4);
(b)氢氰酸(CAS 74-90-8);
(c)氯(CAS 7782-50-5);
(d)碳酸氯(光氯)(CAS 75-44-5);
(e)双光氯(氯甲酸三氯甲酯)(CAS 503-38-8);
(f)(由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废除)
(g)苯二甲基溴,邻-︰(CAS 89-92-9),间-︰(CAS 620-13-3),对-︰(CAS 104-81-4);
(h)苯甲基溴(CAS 100-39-0);
(i)苯甲基碘(CAS 620-05-3);
(j)溴丙酮(CAS 598-31-2);
(k)溴化氰(CAS 506-68-3);
(l)溴丁酮(CAS 816-40-0);
(m)氯丙酮(CAS 78-95-5);
(n)碘醋酸乙酯(CAS 623-48-3);
(o)碘丙酮(CAS 3019-04-3);
(p)三氯硝基甲烷(CAS 76-06-2)。
2.除项目ML7(h)及ML7(i)(2)指明的细胞培养物及生物系统外,此等分项不管制民用(例如农业、制药、医学、兽医、环境、废物处理或食品工业)的细胞或生物系统。 (2009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2004年第65号法律公告;2006年第95号法律公告)
ML8以下的“高能物料”,及相关物质:
注意:
亦须参阅两用物品清单项目1C011。至于火药及装置,参阅项目ML4及两用物品清单项目1A008。 (2011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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