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交通部铁路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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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铁路或有轨电车机车、车辆及其零件; 铁路或有轨电车轨道装置及配件及其零件; 各种机械(包括机电)交通信号设备(HS 86)。铁路工程(ICS 45)。
ICS:[{"uid":"45"}] HS:[{"uid":"86"}] |
5. |
通报标题:铁路法案和大运量快速交通法案修订草案页数:2/4 使用语言:英语/汉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为确保公共交通系统的安全和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质量,铁路局提出修订铁路法案和大运量快速交通法案,建立铁路系统和大运量快速交通系统使用的测试和认证系统。修订案涉及在每项法案中增加新条款,铁路法案增加第19-1条和大运量快速交通法案增加第24-3条。交通部指定和公布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才能用于铁路运输系统。测试和认证系统的详细信息,包括项目、测试程序、认证要求和认证机构的资质,将在颁布两项法案修订后进一步制定并通报世贸组织。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安全;质量要求。 |
8. | 相关文件: 铁路法案大运量快速交通法案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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