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捷克共和国 |
2. | 负责机构:捷克计量院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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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用于监测核设施、核原料开采或加工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厂以及放射性物质处理或应用的活动限制和废水浓度的测量仪器,及用于确定污水引起的环境辐射暴露-用于连续监测核设施气态废水中放射性惰性气体的测量仪器;测量仪器( ICS 17 . 040 . 30 )。
ICS:[{"uid":"17.040.30"}] HS:[{"uid":"9026"}] |
5. |
通报标题:一般性措施草案No. 0111-OOP-C076-16,规定了法定控制测量仪器的计量和技术要求,包括以下法定控制测量仪器的型式核准和检验测试方法:用于监测核设施、核原料开采或加工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厂以及放射性物质处理或应用的活动限制和废水浓度的测量仪器,及用于确定污水引起的环境辐射暴露-用于连续监测核设施气态废水中放射性惰性气体的测量仪器页数:22/22 使用语言:捷克语/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用于监测核设施、核原料开采或加工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厂以及放射性物质处理或应用的活动限制和废水浓度的测量仪器,及用于确定污水引起的环境辐射暴露-用于连续监测核设施气态废水中放射性惰性气体的测量仪器,根据修订的计量法案 No 505/1990型式核准和初步检验之后作为法定控制测量仪器在捷克共和国上市并投入使用。本立法包含此类测量仪器型式核准和检验国家计量法规。 |
7. | 目的和理由:在捷克共和国,用于监测核设施、核原料开采或加工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厂以及放射性物质处理或应用的活动限制和废水浓度的测量仪器,及用于确定污水引起的环境辐射暴露-用于连续监测核设施气态废水中放射性惰性气体的测量仪器,是须经强制型式核准和检验法定控制测量仪器。 |
8. | 相关文件: 基本参考文件:-计量法No.505/1990 -修订的行政程序法No. 500/2004第171条 |
9. |
拟批准日期:
2019/04/ 拟生效日期: 2019/04/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用于监测核设施、核原料开采或加工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厂以及放射性物质处理或应用的活动限制和废水浓度的测量仪器,及用于确定污水引起的环境辐射暴露-用于连续监测核设施气态废水中放射性惰性气体的测量仪器,根据修订的计量法案 No 505/1990型式核准和初步检验之后作为法定控制测量仪器在捷克共和国上市并投入使用。本立法包含此类测量仪器型式核准和检验国家计量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