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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企战“疫”——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信息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0-02-07    阅读:51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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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肺炎疫情之际,广东省TBT中心高度关注企业技贸措施风险,推出助企战“疫”专题,及时向企业传递疫情参考信息。

目前,部分企业由于人力、货物、物流等方面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我中心了解到,为减小企业损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为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一、关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不可抗力情形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三、如何申请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实现“不见面办公”帮助企业线上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企业亦可通过QQ群、电话等方式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证书

四、注意事项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4.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五、延伸阅读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1.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2.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间性。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一项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本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解读应以贸促会或者相关部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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