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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VNM/116/Add.2
2020-04-28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2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越南
2. 负责机构:
3. 通报依据的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ICS:      HS:
5. 通报标题:

法令116/2017/ND-CP关于汽车制造、装配和进口及汽车保修和维护服务业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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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以下  2020 年 04 月 27 日 的信息根据 越南 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修订和补充第116/2017 / ND CP号法令中有关汽车制造、组装和进口的业务要求、汽车保修和维修服务的若干条款的法令草案

工贸部越南工业署

越南河内市还剑区Ngo Quyen23

电话:(84-243823 8334

传真:(84-243823 8387

电子邮件:

网址:http//www.moit.gov.vn

摘要:

越南现通知世贸组织成员, 修订有关汽车制造、组装和进口业务要求、汽车保修和维修服务的第116/2017 / ND-CP号法令的法令草案,通过第G / TBT / N / VNM / 116 / Add.1号文件进行了通报,并已于202025日在第17/2020 / ND-CP号法令中颁布。

颁布的详细条款如下:

1.此法令补充了有关暂停进口或临时进口装有导航软件但其地图违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汽车的企业被授予的执照的有效性及吊销的规定。尤其是:

1.1对进口或临时进口装有导航软件但其地图违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汽车的企业,将暂停此类企业被授予的汽车进口营业执照的有效性。自暂停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违规企业全面克服违规行为,将考虑取消该暂停措施。企业自停牌之日起未克服违规行为的,应吊销其进口营业执照。

1.2此外,第17/2020 / ND-CP号法令还修订了进口未用汽车的质量规定。对于实行了车型批准管理的国家生产的进口汽车,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技术安全、环保检测、代表性样品的检验结果以及生产商的质量保证条件评价结果,对车型进行评价。对于实行自我声明管理的国家制造的进口汽车,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技术安全、环保检测、代表性样品的检验结果以及市场抽样检验,对车型进行评估。

1.3型式评估频率为36个月。

2.越南交通部负责根据有关产品和商品质量的现行法规以及上述法令,详细指导国产汽车、组装汽车,以及进口汽车的技术安全和环护检验。

3.17/2020 / ND-CP号法令中有关汽车制造、组装和进口业务要求、汽车保修和维修服务的条款已202025日生效。

此法令的越南语文本可通过以下链接在政府网站上获取:

https://bientap.vbpl.vn//FileData/Tw/Lists/vbpq/Attachments/140944/VanBanGoc_17.signed.pdf

7. 目的和理由: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2
法令116/2017/ND-CP关于汽车制造、装配和进口及汽车保修和维护服务业务要求
以下  2020 年 04 月 27 日 的信息根据 越南 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修订和补充第116/2017 / ND CP号法令中有关汽车制造、组装和进口的业务要求、汽车保修和维修服务的若干条款的法令草案

工贸部越南工业署

越南河内市还剑区Ngo Quyen23

电话:(84-243823 8334

传真:(84-243823 8387

电子邮件:

网址:http//www.moit.gov.vn

摘要:

越南现通知世贸组织成员, 修订有关汽车制造、组装和进口业务要求、汽车保修和维修服务的第116/2017 / ND-CP号法令的法令草案,通过第G / TBT / N / VNM / 116 / Add.1号文件进行了通报,并已于202025日在第17/2020 / ND-CP号法令中颁布。

颁布的详细条款如下:

1.此法令补充了有关暂停进口或临时进口装有导航软件但其地图违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汽车的企业被授予的执照的有效性及吊销的规定。尤其是:

1.1对进口或临时进口装有导航软件但其地图违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汽车的企业,将暂停此类企业被授予的汽车进口营业执照的有效性。自暂停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违规企业全面克服违规行为,将考虑取消该暂停措施。企业自停牌之日起未克服违规行为的,应吊销其进口营业执照。

1.2此外,第17/2020 / ND-CP号法令还修订了进口未用汽车的质量规定。对于实行了车型批准管理的国家生产的进口汽车,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技术安全、环保检测、代表性样品的检验结果以及生产商的质量保证条件评价结果,对车型进行评价。对于实行自我声明管理的国家制造的进口汽车,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技术安全、环保检测、代表性样品的检验结果以及市场抽样检验,对车型进行评估。

1.3型式评估频率为36个月。

2.越南交通部负责根据有关产品和商品质量的现行法规以及上述法令,详细指导国产汽车、组装汽车,以及进口汽车的技术安全和环护检验。

3.17/2020 / ND-CP号法令中有关汽车制造、组装和进口业务要求、汽车保修和维修服务的条款已202025日生效。

此法令的越南语文本可通过以下链接在政府网站上获取:

https://bientap.vbpl.vn//FileData/Tw/Lists/vbpq/Attachments/140944/VanBanGoc_17.signed.pdf


通报原文:[{"filename":"VNM116Add.2.docx","fileurl":"/uploadtbtsps/tbt/20200428/VNM116Add.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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