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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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平板电视
ICS:[{"uid":"27.010"}] HS:[{"uid":"8528"}] |
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页数:14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标准第4.2条和第4.4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强制内容为平板电视的能效限定值和被动待机功率限定值。本标准适用于在电网电压下正常工作,以地面、有线、卫星或其他模拟、数字信号接收、解调及显示为主要功能的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也适用于主要功能为电视,不具备调谐器,但作为电视产品流通的显示设备。 |
7. | 目的和理由:规范市场,淘汰低能效平板电视产品,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6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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