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 | 负责机构: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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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适于36个月及以下儿童的玩具系指作为玩具进行设计、制造、标记和销售的产品,或明确供36个月及以下儿童玩耍的产品。玩具、游戏品和运动用品及其零件和附件(HS 95)
ICS:[{"uid":"97.200.50"}] HS:[{"uid":"95"}] |
5. |
通报标题:审查适于36个月及以下儿童的玩具相关强制性标准——文书草案页数:13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适于36个月及以下儿童的玩具相关强制性安全标准参考了2002年版澳大利亚自愿性标准中的某些要求。澳大利亚自愿性标准于2019年更新,并于2020年进行进一步小幅修订。 目前,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提议针对适于36个月及以下儿童的玩具制定一项新的强制性安全标准,以便供应商能够遵守澳大利亚最新版的自愿性标准,内容如下: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ISO 8124.1:2019——第1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相关的安全要求。 此外,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还提议供应商能够遵守以下三项广泛采用的海外自愿性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国际标准(ISO 8124-1:2018玩具安全——第1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相关的安全要求)欧洲标准(EN 71-1:2014+A1:2018玩具安全——第1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美国标准(ASTM F963–17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除了此等自愿性标准中包含的要求外,新的安全标准不会实行任何其他要求。对供应商而言,能够遵守此等自愿性标准将会降低当前监管工作中的繁琐和重复程度,进一步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 该文书草案使拟议修改内容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现行的强制性安全标准于2003年出台,旨在尽可能地降低幼儿因误吞玩具中的小部件而哽塞或窒息的风险,以防重伤或死亡。通过降低在玩具玩耍期间或合理磨损后玩具出现小部件脱落的可能性,从而防止出现哽塞、窒息或死亡,新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将会维持现有的消费者安全水平。参考澳大利亚最新版本的自愿性标准将确保供应商的监管义务保持清晰一致,同时维持消费者保护工作。此外,如果产品已符合海外要求,参考海外标准可以减少管理、测试和合规成本,从而减轻供应商的监管负担。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减少贸易壁垒和促进贸易 |
8. | 相关文件: 现行安全标准——2003年第14号消费者保护公告 澳大利亚产品安全页面——适于36个月及以下儿童的玩具国际标准、欧洲标准和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可从SAI Global购买获得。美国标准可从ASTM国际购买获得。 |
9. |
拟批准日期:
新的安全标准将在注册后次日予以采用。 拟生效日期: 新的安全标准将提供过渡期(在此种情况下为18个月),以便供应商能够适应新要求。在过渡期内,供应商可选择遵守新标准或现行安全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2年4月29日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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